五項制度強化證券公司監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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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4日 15:01 上海證券報 | |||||||||
一、推行證券業務許可證制度,取代現行的分類管理制度 修訂草案放棄了現行《證券法》所規定的綜合類與經紀類券商分類管理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重新設計的證券業務許可證制度,從而擴大了證券業務的范圍,以適應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的要求。草案規定,券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
相應地,草案對于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也不再區別綜合類與經紀類券商,而是做出如下統一規定:"(一)主要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經營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三)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執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四)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對于證券公司的設立程序,草案增加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證券公司設立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限期內完成公司設立手續,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二、健全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客戶資產安全,嚴格防范風險 近年來,證券公司風險不斷暴露,主要是內控制度不嚴,大量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穩定。草案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客戶資產的安全;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范公司與客戶、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嚴禁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證券賬戶名下的債券、基金、股票等證券資產;證券公司必須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券商清算時應當優先償付挪用的客戶資產。 草案還參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篡改、偽造或者毀損。上述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后者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及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新業務;(二)停止批準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四)限制轉讓財產和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五)責令調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六)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七)撤銷對其有關業務范圍的核定。" 三、明確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草案在保留現行《證券法》對券商高管消極資格規定的基礎增加了其積極資格的規定:"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草案又增加規定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應處罰權限:"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取消其任職資格,并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四、增加對證券公司主要股東的資格與義務的規定,禁止證券公司向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為了有利于證券公司更好地防范風險,草案對股東資格特別是主要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資格有了明確限制(見上文券商設立條件之一),并規定"證券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在前款規定的股東按照要求改正違法違規行為、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拒不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吊銷證券公司相關業務資格及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股東有過錯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五、補充證券公司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 草案規定,"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在證券公司被依法接管、指定托管、停業整頓或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對該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如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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