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要有獨立品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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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4日 15:01 上海證券報 | |||||||||
某上市公司將18000萬元資金委托該公司董事長、副總經理為法人代表的兩個公司去"理財",損失17528萬元;向母公司累計提供資金12120萬元,造成控股股東大量侵占上市公司資金;又為控股子公司和關聯公司提供21100萬元的貸款擔保,因這些控股子公司和關聯公司多不能還貸而負連帶責任。幾年時間,一個好端端的行業龍頭老大一步步陷入泥潭。2004年虧損38559萬元。奇怪的是上面這些重大的違法違規現象公司的監事會從未說過一個"不"字。
《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給監事會的職權并不小。如"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法》第129條)、"監事有了解公司經營的權力"、"監事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60條)。可是為什么公司的監事會對這些權力就是行使不起來呢?這除了這些監事水平低、責任心差等原因外,和監事的來源及監事會在公司中所處的位置有直接關系。 前述公司現三名監事一個是母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長,一個是母公司的核算處處長,一個是公司的審計監管部部長,和上兩屆監事會組成人員一樣全是公司和母公司的中層干部。按《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公司法》第154條)。這樣的規定和這樣的組成就使監事會完全可以由上市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操控。他們怎么能檢查、監督自己的頂頭上司呢?他們只能做一些董事長、總經理允許做的檢查監督工作。 所以要想使監事會監起事來,必須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因上市公司一般董事起不到制衡公司董事會的作用,現在設立了獨立董事,借鑒這一經驗,能不能設立獨立監事呢?能不能把公司監事會隸屬于證監會派駐各地的機構,起碼業務隸屬當地派出機構呢?上面這家公司就是當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在巡察時發現的問題并舉報的。當然,還可以規定,凡上市公司出了違規違法的大問題,監事會沒有發現沒有舉報的,就算失職瀆職,一并受罰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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