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報記者傅周艷
【金陵晚報報道】作為股權分置試點的首家上市公司,三一重工(600031)的改革方案中不僅包含送股,還有每10股派8元的現金補償。但股民拿到的8元現金會否與上市公司分紅紅利一樣被征稅?對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布的《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此類現金補償予以免稅。
記者了解到,在三一重工的改革方案中,并沒有對“8元現金是否征稅”的明確說明。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如果認定8元的現金補償屬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執行,6000萬流通股股東拿到的4800萬元現金需要繳個稅960萬元,流通股股東每股真正拿到手的現金補償僅為0.64元。5月10日,三一重工隨后發布了補充性公告,稱本次對價支付與上市公司分紅派息有本質區別。公告中稱,在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1800萬股股票和4800萬元現金的來源是由五家非流通股股東共同來支付,并不是從本公司稅后利潤或資本公積金中支付的。
對此,《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可謂是場“及時雨”,明確了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編輯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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