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政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將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建成山西省與WTO規則接軌示范區的工作方案的批復》(晉政函[2002]137號)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
民政府《關于加快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的指導意見》(并發[2002]36號)文件精神,鼓勵投資者來經濟區投資創業,切實加快經濟區超常規、跨越式發展的步伐,經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特制定以下投資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于經濟區范圍內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入區企業。
第二章 稅收政策
第三條 區內興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新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起,若當年出口值達到當年產值的70%,憑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的稅率低于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
第五條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憑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經稅務機關批準,五年內免繳地方所得稅和城市房產稅;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十年內免繳地方所得稅和城市房產稅。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八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并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在區內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從被認定之日起,企業所得稅減按15%征收;入區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
第十條 入區高新技術企業用于高新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經管委會批準,可實行快速折舊,折舊期為4年。
第十一條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可暫免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按適用稅率征收所得稅。對屬于“火炬計劃”開發范圍的高新技術產品,凡符合新產品減免稅條件并按規定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的稅款,可專項用于技術開發,不計征所得稅。
第十二條 企業引進屬于《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三條對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按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國內投資項目不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三章 財政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經濟區產業用地出讓價格由區內土地部門依法評估確定,在目前征地四項補償費和國家土地政策不變的情況下,基本地價不低于16.5萬元/畝(按規劃用地面積計算)。
第十五條享受財政扶持政策的產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經濟區產業發展的有關要求,并且投資密度大、技術含量高、利稅貢獻大,能夠達到經濟區規劃要求的環保標準。
第十六條世界500強企業投資的項目,投資超過1億元的大型企業集團,以及單位面積稅收比較高的企業或項目(稅收密度不低于15萬元/畝),按照并發[2002]36號文件精神,財政扶持力度及扶持方式可雙方協商并經項目審查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投資1億元以下,項目發展前景好,技術含量高,稅收貢獻大的國際、國內知名、優秀企業,經項目審查委員會決定,可給予特別的財政扶持。
第十八條入區企業,達到入區協議中的稅收約定,并且投資密度達到90萬元/畝、稅收密度達到8-10萬元/畝的,財政一次性扶持5-7萬元/畝;投資密度達到70萬元/畝、稅收密度達到6萬元/畝的,財政一次性扶持2萬元/畝。符合條件的企業,由項目審查委員會在財政扶持范圍內確定扶持力度。
第十九條在區內投資建設商品房和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項目須符合規劃和環保要求,并經管委會批準,土地使用權按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
第二十條符合本章第十六、十七條條件并享受財政扶持政策的入區企業,在投產后,對該企業的投資及稅收進行認定,若不能履行入區協議中約定的投資及稅收要求,管委會不予財政扶持。
第二十一條經濟區財政每年將不低于稅收留區部分的15%至30%,用于重點支持區內年上繳稅金100萬元以上企業的技術開發、改造和管理升級。
第二十二條實施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五年內上繳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的留區部分,經濟區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扶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除上述優惠外,第六至八年上繳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留區部分的50%,由經濟區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條經濟區為鼓勵企業積極納稅,每年將企業稅收與上一年相比增加部分的留區稅收中,拿出30%至50%,用于支持企業發展壯大。
第二十四條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從投產之日起3年內進行考核并給予補貼,每年可安排區內勞動力達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5%的,經管委會認定,可在該企業當年稅收留區部分中給予專項補貼200元/人;達30%的,給予專項補貼500元/人。
第二十五條在區內注冊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服務于經濟區企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留區部分,全部由經濟區財政安排用于科研經費。
第二十六條鼓勵全社會為經濟區招商引資,凡為經濟區引進市外資金、企業、項目等,給予投資額的0.1‰到1%的獎勵或留區稅收兩年內1%-8%的獎勵,由財政部門支付。
第二十七條在經濟區工作并做出顯著成績的研究生、博士生、出國留學人員或具有高級職稱的管理、科技、市場開發人員,經所在單位推介,管委會確認,所交的個人所得稅留區部分,全部用于獎勵相應人員。同時,管委會財政每年還要拿出一定資金,重獎對企業經濟發展做出重大貢獻者。
第二十八條對于區內經濟效益好、技術含量高、稅收貢獻大的優秀企業,經管委會研究決定,可在水、電、氣、暖等費用方面給予適當財政支持。
第二十九條上述財政扶持政策中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內容,企業同一年度內同時符合多項條款的,只能選擇其中一條執行。執行第十八條內容,企業當年稅收留區部分中未能支持到位的,可延長至下一年繼續執行,直至全部支持到位。
第三十條已執行財政扶持政策第十六、十七條的,在入區協議約定的考核期內,不再享受其它財政扶持條款。對于沒有約定的企業,必須在企業上繳的稅收留區部分補足財政扶持金額后,方可享受其它財政扶持條款。
第三十一條 該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投資政策同時廢止。以上政策由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招商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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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太原市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山西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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