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塘沽區招商引資獎勵辦法,做好塘沽區招商引資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塘沽區招商引資獎勵辦法中所指內外資項目投資總額是指:外方或區外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其中不含流動資金,且以資金實際到位為準。
第三條 根據引薦人的不同,適用以下款項:
1、引薦人即為受益方或與受益方有共同經濟利益的,不適用塘沽區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2、引薦人從事招商工作且為職務行為的,其獎勵標準為應得報酬金的50%。
3、引薦人為非招商部門工作人員的,所引薦項目獎勵核算報酬金的100%。
第四條引薦人確定。每個項目只限一個引薦人,當引薦人為一個以上時,由引薦人共同推薦并委托一個代表;引薦人由投資者和項目主管單位共同確認,在項目取得立項的同時,到區招商獎勵辦公室備案,經區招商獎勵領導小組例會通過后確定。
第五條 引薦成功確定。
1、內外資項目引薦成功的確定,以該項目第一年上繳稅收為準。
2、市政設施項目引薦成功的確定,以項目竣工投入使用為準。
3、土地出讓項目引薦成功的確定,以土地出讓金實際到位為準。
第六條報酬金領取。經項目主管單位核算,區招商獎勵辦公室核對,報區招商獎勵領導小組批準,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由引薦人領取。分次兌現的,需分次審批。
第七條組織領導。成立塘沽區招商獎勵領導小組,由區長及常務副區長任正副組長,計委、外經貿委、建委、經協辦、規劃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分局、海洋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招商獎勵工作的整體推動、組織和領導,負責引薦人、報酬金總額的最終審批,負責塘沽區招商引資獎勵辦法的調整和修改的審批。
第八條常設機構。成立塘沽區招商獎勵辦公室,設在計委。負責招商獎勵的日常工作。引薦人在引進項目過程中,凡涉及政府審批內容的,招商獎勵辦公室有義務且有權利幫助協調,協調無效時,上報區領導小組解決。
第九條 資金來源。由區級財政和街、鎮、海洋園區等二級財政出資建立政府獎勵基金,確保金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例會制度。區招商獎勵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對有關招商獎勵事宜進行審批。
(信息來源:塘沽區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天津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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