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鼓勵投資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鼓勵投資,促進我市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給予投資人獎勵和扶持,制定如下意見。
一、 財政扶持
(一)生產加工型項目,投資額在500--1000萬元的(含500萬元),自企業納稅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新增部分的100%予以獎勵,后3年按50%獎勵;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含1000萬元),前3年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新增部分的100%獎勵,后3年按50%獎勵。
(二)農業綜合開發、基礎設施、社會公益事業的投資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含1000萬元),自企業納稅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地方收入新增部分100%予以獎勵,后3年按50%獎勵。
(三)商業、服務、旅游等第三產業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對地方經濟有較大拉動作用的,自企業納稅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新增部分100%予以獎勵,后3年按50%獎勵。本著“誰受益,誰扶持”的原則,上述獎勵由受益的同級財政部門兌現。
二、 土地使用
(一)土地出讓期按國家規定的最高年限辦理。
(二)生產加工型項目,投資額在200--1000萬元的(含200萬元),由出讓土地的政府按本級所得出讓金的40%補助給投資人;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含1000萬元),由出讓土地的政府按本級所得出讓金的60%補助給投資人;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含5000萬元),由出讓土地的政府按本級所得土地出讓金全額補助給投資人。
(三)投資生產加工型項目的,一次性交納土地出讓金,在上述補助的基礎上,可再補助 10%。
(四)投資非生產加工型項目,由出讓土地的政府按本級所得出讓金的30%補助給投資人。
(五)投資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的,可采用行政劃撥的方式提供土地。
三、 其它扶持
(一)屬市重大項目,市本級收費按照投資規模予以相應減免或免收。國家、省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最低限額收取。
(二)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企業法人代表(包括投資方代表)及配偶、子女免費辦理本市戶口;來佳木斯市購置經營性用房價款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購買8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的外來人口,可免費辦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3人的本市戶口。
(三)向外來投資企業的法人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發放《外商證》,持證人員享受相應優待。
(四)投資規模較大,對地方經濟有較強拉動作用的投資企業,實行掛牌保護。
(五)投資在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億元)項目的,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特殊優惠。
四、適用范圍
本意見所指的投資人包括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包括本市行政區內的法人和自然人。所列投資額均為固定資產投資額。
五、兌現程序
投資人在確定投資意向后,到市招商局備案。市招商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投資人、投資項目、投資規模進行審核確認,并出具確認文件,有關部門根據確認文件兌現政策,進行扶持。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佳木斯市鼓勵外來投資暫行規定》(佳政發[2002]14號)同時廢止。
(信息來源:佳木斯市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黑龍江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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