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快我縣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縣及域外人員在我縣新建固定資產投資50萬元以上、經工商部門依法登記的個體私營企業。
第二條 新建個體私營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免征縣本世紀本級土地出讓金,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 新建個體私營企業自投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收各種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四條 新建個體私營企業的所得稅,增值稅3年內獎勵實繳稅額縣本級分成部分的100%(哪受益、哪獎勵)。
第五條購買縣內國有、集體企業用于發展個體私營企業的,免征房地產契稅、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費、房產交易手續等。
第六條新建固定資產投資在200萬元以上或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個體私營企業,縣政府實行集中定額繳費制度,由企業按縣政府核定的繳費額度,一次性或按季度到縣財政局集中收費大廳繳納。
第七條 一次性投資數額較大或高科技含量的個體私營企業,縣政府另行研究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八條 個體私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由縣招商局和企業主管單位確認。
第九條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人和國家干部、職工到私營企業就業,其個人身份不變,工人檔案存放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介紹中心,干部檔案存放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在私營企業工作期間工齡可連續計算,調資與在職人員一樣按規定調整檔案工資專業技術人員可參加職稱評定。
第十條 本規定由縣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永清縣人民政府
2003年3月20日
(信息來源:廊坊市永清縣地方商務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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