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快縣域經濟的發展,鼓勵和吸引國內外客商來我縣投資興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對內外開放的優惠政策,做如下具體規定:
一、凡在我縣投資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的內外資企業,除享受國家、省、市統一規定的優惠政策外,同時可享受本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二、工商部門可實行注冊預備期制度,領取執照后,可開工建設,6個月內補齊各種注冊手續。
三、凡在我縣投資辦企業的,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有資質的土地評估部門評估地價的基礎上,免征縣本級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金一次性交納有困難的,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可在三年內分期付款。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前三年所租賃土地按每平方米三元收取租金,從第四年起在國家規定的價格內,所租賃土地年租金優惠30%。鄉鎮、村街在征得縣有關部門同意后,可以更加優惠的價格出租土地。
四、凡租用我縣閑置廠房、場地、設備辦企業的域外客商,在其資金收回期內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減半收取租賃費。在現有企業擴建及配套設施改造中,減半征收城市配套。
五、凡在我縣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二產企事業,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前兩年獎勵當年實繳稅額縣本級留成部分的50%(哪受益、哪獎還)。
六、鼓勵內、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投資,擴大生產規模。對原有工業、農業生產項目增加投資的自投入之日起,重新投入部分,可繼續享受第五條的優惠政策。
七、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創匯型企業獎勵和分配給員工的股息,凡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個人所得稅縣本級留成部分實行征后全額返還。
八、縣內的投資者以自有房地產作價,與內、外商合資、合作的,在辦理房地產過戶時,經申請,由招商局、財政局共同確認,縣政府批準,免征房地產契稅。
九、外來投資項目需在我縣辦理手續的,我縣將明確一名副縣長具體負責,抽調有關部門人員實行“一條龍”辦公服務,隨到隨辦,從快從簡辦理相關手續。
十、凡符合本規定的企業,減收或免收各種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
1、水務部門免收采用地下水資源補償費;
2、電力部門減半征收電力增容費;
3、消防部門免收建設圖紙審查費;
4、縣經貿、質監等部門免收勞動安全檢查評審費;
5、建設部門免收城市規劃費、招投標管理費、定額管理費、城市綠化費用、舊城改造費,減半征收建筑質量監督費、市政公用設施配套作用費;
6、房管部門免收房屋產權辦證費;
7、林業部門三年內免收林業檢疫費;
8、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免收縣本級質量監督抽檢費;
9、電信部門免收電腦入網開戶費。
十一、凡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或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內外資企業,縣政府采取掛牌保護政策,各職能部門不經縣政府批準,不準進企業收費、檢查。
十二、凡一次性投資數額較大或高科技含量的企業,還可另行研究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并以政府文件形式予以確定。
十三、三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縣政府負責解釋。
永清縣人民政府
2002年5月15日
(信息來源:廊坊市永清縣地方商務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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