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證券法(修改草案)》的若干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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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8日 14:16 上海證券報 | |||||||||
《證券法(修改草案)》對原條文進行了較大的修訂,充實了很多新內容,更具操作性。相信修訂的新證券法將為證券市場的發展保駕護航,為證券市場長期穩定發展提供一個更好的法律框架。當然,從法律更加完善和嚴謹角度考慮,該草案有些地方還有待充實與不斷完善,這里,筆者從證券從業人員的角度談談自己的看法,供大家批評指正。 1、從大的方面看,整篇都貫穿了規范市場、強化監管、依法治
2、應更多調整《證券法》的總體定位。大法應側重于建立原則性和框架性的大方面,而不應局限于細節。如草案較之前對發行及交易等的細致的規定雖少了許多,主要側重建立我國資本市場的總體框架,但我認為還不夠,應將更多的權利下放。 3、建議在微觀的公司層面建立有利于上市公司經營及股價持續穩定增長的機制的條款。要有一套利于提升公司業績長期穩定增長的、對公司高管的考核與股價等因素相結合的指標體系及其配套措施,要讓公司高管對公司業績及公司股價持續低迷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借鑒西方成熟市場的做法,采取從限制股價跌破凈資產或某個價位以下的公司的再融資資格,到股價連續30個交易日跌破凈資產或某個價位以下采取強制停牌等措施,并提高公司大股東及高管的違規成本;同時鼓勵并創造適當的制度環境使上市公司通過建立股票期權等制度將公司長遠發展與對公司高管的激勵有效結合起來。 4、法律為證券發行建立了保薦制,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對完善公司監管制度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這一規定也較籠統,可操作性不強。保薦制度實施以來,總體狀況不令監管者和業界滿意,主要也是相關配套責任措施沒有跟上,希望相關法規盡快填補這一空白。 另外,保薦制的推行,將有助于加快我國證券發行制度從行政審批制向注冊制轉變的進程,而此次草案未能為注冊制預留相應的空間,也似有遺憾。 5、建議在修改草案第77條中,要求"通過其他方式控制上市公司行為"也須披露。上市公司收購不一定要經過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場外交易、司法拍賣等各種方式來實現,收購也不一定以5%的股權為標志,通過其他方式完全可以不持有股份而實際上控制上市公司,如托管,承包。如果這些實際上的控制行為不公告將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草案對相應的收購中的商業違法行為如何定罪也缺少配套規定。 6、在修改草案第77條中,建議同時增加一款,"屬于解決股權分置問題而流通的非流通股,應遵循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 7、修改草案第81條,收購要約不超過60日,建議應加上"出現競爭性要約的除外"。 8、修改草案第101條中遺漏了可進入交易所交易的保險公司。當前有保險資金、社保基金等通過專用席位進入交易所參與集中交易,同時也可成為交易所的會員。但保險機構并非證券公司。 9、建議刪除修改草案第74條,因為該條內容實屬重復。既然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已由有關部門規定了,其屬國資管理的范疇,受國資法調整,不必在此重復。 10、作為證券市場重要主體之一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何種性質的機構未能清楚界定。還有,同樣是作為市場重要方面的其它主體如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護,作為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大法在草案中也缺乏規定,也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 11、如前所述,證券法中許多問題涉及到與公司法、刑法的配套問題,建議公司法、刑法能同步修改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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