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大利亞電子商務概述
澳大利亞的網絡通訊體系具有世界水平,企業和家庭的互聯網接入率始終在世界各國中名列前茅。在英國《經濟學人》雜志的“2004年全球數字學習準備度排名”中,澳大利亞由于具備了電子商務發展的良好環境而位居前列(在64個受調查國家中排名第12位)。其他電子商務統計數字表明了2003年9月澳大利亞的下列情況:·84%的成年人(16歲以上)可以
(從家里、辦公室或其它地方)登錄因特網,33%的因特網使用者在此前的6個月中通過網絡購買了商品和服務;·71%的澳大利亞企業使用因特網,其中,39%的企業在網上定購商品或服務,19%的企業在網上接受商品或服務訂貨。澳大利亞通過因特網的電子商務總收入從2000年6月的29億美元增長到2003年6月的159億美元。
因此,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溝通的澳大利亞企業和個人比例很高。
澳大利亞認為電子商務的發展主要是由私人部門推動的,總的來說,能夠給國家經濟和普通民眾帶來明顯的好處。在制定相應的法規時,澳大利亞政府關注的重點是消除那些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不必要障礙,同時對諸如內容等具體方面作出規定,使之合乎公共利益的需要。
澳大利亞1999年頒布《電子交易法》,允許個人通過電子方式與政府部門和機構進行交易,并明確了個人可以通過電子方式簽訂合同的一般原則,這樣就為各種電子交易方式的使用掃清了法律上的障礙。澳大利亞《電子交易法》是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電子商務標準法》為基礎,并通過與各州和領地進行了充分的協商而制定的,用以推動電子商務在澳大利亞的成功開展。此外,澳大利亞各州和領地也相應制定了在其轄區中具有類似效果的法規,這是對聯邦《電子交易法》的有益補充。澳大利亞《電子交易法》規定需在電子表格中達到四種類型的要求(提供書面信息、提供個人簽名、提交文件,以及記錄或保留信息等);在應用技術方面,《電子交易法》堅持了公平中立的原則(即不能偏重于使用一種電子簽名技術)。同時,《電子交易法》還規定書面材料和電子文件在交易中具有同樣的效力。
澳大利亞鼓勵私人和公共部門采用認證技術,為電子商務在澳全境內的應用提供便利。澳大利亞正在積極推廣電子簽名的應用,并將其視為完善公共密鑰基礎設施建設的解決方案,這與APEC提出的“實現公共密鑰基礎設施(PKI)互通”的目標是一致的。目前,澳大利亞國家信息經濟辦公室負責在Gatekeeper?PKI框架下管理電子認證機構及其服務。電子認證的相關標準包括:·與聯邦政府采購政策的一致性;· 符合安全政策和規劃;·物理安全性;· 技術評估;· 符合認證政策和管理程序;· 個人審查;·法律事務;· 保護隱私方面的考慮。
澳大利亞國家信息經濟辦公室制定了一項“跨地區跨國承認”(cross-recognition)的政策,用以鼓勵在國內和國際范圍內的公共密鑰基礎設施的互通。目前,澳大利亞正在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以及利益相關國家和國際組織中積極推動上述政策的實施。
澳大利亞政府認為個人隱私和網上數據的保護對公眾利益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有很多人擔心從他們本人或第三方收集到的有關他們的個人信息會被其它私人部門使用,尤其是在國際互聯網上使用。澳大利亞1988年頒布的《隱私法》是關于在聯邦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中保護個人信息的主要法規。《隱私法》為聯邦公共部門制定了11條《信息隱私原則》,為私人部門組織制定了10條《國民隱私原則》。這些隱私原則涉及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的所有階段,針對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以及信息的性質和安全性的判定提出了具體的標準。此外,這些原則還對有關人員查閱、更改個人信息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在1992年《廣播服務法》,2001年《交互賭博法案》,以及2003年《垃圾郵件法》中,澳大利亞議會分別對攻擊性、非法和多余的網絡內容,以及網絡賭博服務制定了相應的管理制度:·1992年《廣播服務法》中第5項規定對網絡內容的管理做出了規定,其目的在于防止某些網絡內容對合法公民的權益造成傷害,或者防止兒童接觸到某些不適宜的網絡內容。·2001年《交互式賭博法案》針對的目標是交互式賭博服務的提供者,而不是賭博的實際或潛在參與者。根據該法,為身在澳大利亞境內的顧客提供交互式賭博服務是非法的。交互式賭博的范圍不僅包括通常所稱的“網上賭場”,也包括某些利用網絡進行的概率游戲,或者綜合了概率和技能的游戲。《交互式賭博法案》適用于所有的交互賭博服務提供者,無論其設點在澳大利亞還是國外,也不論其是否屬于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的2003年《垃圾郵件法》于2004年4月10日生效。該法案采取了一種平衡的做法,在允許網絡直銷和類似商業行為的同時,明確禁止濫發垃圾郵件的行為。《垃圾郵件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在沒有得到明確同意或默許的情況下,禁止向用戶發送商業性的電子郵件;對寄發垃圾郵件的不合法行為進行相應的民事制裁;要求所有的電子郵件都應該含有發件人準確的詳細訊息。澳大利亞的反垃圾郵件戰略包括:與相關國際組織密切合作,制定全球性的指導原則和合作機制來應對全球范圍內的垃圾郵件問題(澳大利亞已經就打擊垃圾郵件問題與韓國簽訂了諒解備忘錄)。
二、自貿協定中的電子商務條款1.澳中自貿可研:要點:(1)以《中澳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聯合聲明》和《中澳信息產業合作諒解備忘錄》為基礎,加強發掘在電子商務領域的潛力;(2)繼續對中澳間電子傳輸暫時免征關稅;(3)合作建立電子商務合作體制,以最大限度減少法規障礙,支持相關產業發展;(4)切實保護電子交易消費者權益;(5)合作解決垃圾郵件問題。2.澳美自貿協定要點(1):在WTO框架下開展電子商務,避免出現貿易壁壘和爭端;(2)避免出現對有關電子產品的歧視性政策;(3)加強電子認證制度;(4)強化對在線消費者權益保護;(5)依普通貨物貿易稅率征收關稅。3.澳泰自貿協定要點:(1)積極建立電子商務合作聯盟,利用電子商務擴大兩國貿易交流與合作;(2)依普通貨物貿易稅率征收關稅,保持關稅稅率不變;(3)依1996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 onElectronicCommerce1996”)為基礎,開展電子商務;(4)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5)加強在電子商務領域的先進經驗交流。4.澳-新加坡自貿協定要點:(1)雙方鼓勵開展電子商務業務,依普通貨物貿易稅率征收關稅;(2)兩國國內有關電子商務政策不變,整體支持電子商務產業發展;(3)廣泛推行電子認證制度;(4)依1996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 on ElectronicCommerce1996”)為基礎,開展電子商務;(5)通過加強合作,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三、有關政策:(一)澳政府組建了11人專家組(ExpertGroup),該專家組主要職能為:1.及時解決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消費者保護問題2.出臺幫助政府維護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良好形象的政策3.為進一步實現政府“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政策框架和澳大利亞電子商務最佳實踐模式”制訂戰略4.出對消費者進行電子商務業務培訓建議,并對有關建議提出評價(二)澳大利亞出臺的主要的電子商務政策有:1.“電子商務消費者政策保護框架”(PolicyFramework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ElectronicCommerce)(1999年10月出臺).該框架對有關商務信息、支付、補償、權限以及隱私權等方面做了規定,它對于了解澳大利亞政府如何處理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問題有很重要的借鑒價值。2.“電子商務爭端解決”(DisputeResolutionin E-Commerce)(2001年10月):The focus of the paper is onways ofobtaining redress for consumers in relation to relativelysmallvalue cross-border transactions that have gone wrong. Thepaper doesnot attempt to examine or solve all disputes intheonlineworld. 下載地址如下:http://www.ecommerce.treasury.gov.au/publications/DisputeResolutioninElectronicCommerceDiscussionPaper/dispute.pdf3.電子交易法案:“ElectronicTransactionsAct1999”下載地址:http://www.comlaw.gov.au/comlaw/Legislation/ActCompilation1.nsf/0/348C7655431E3925CA256F710053A138/$file/ElectronicTrans99.pdf
四、相關網站:1.澳國庫部電子商務網站:http://www.ecommerce.treasury.gov.au/2.“ACCESSIBLEE-COMMERCEINAUSTRALIA:”(在澳大利亞如何開展電子商務)http://www.softspeak.com.au/ecrep10.htm(非常全面)3.澳利亞通信與信息技術部http://www.australia.gov.au/click.php?http://www.dcita.gov.au/
駐澳大利亞使館經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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