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冤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第八條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在以後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至30%的
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千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全部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含70%),憑外經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以按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子10%的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冤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外經貿部門認定仍為先進技術企業,并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的,由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如減半後的稅率低子10%的,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
在太原市城市老市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1、技術密集、矢口識密集性的項目;2、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凡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門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發門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冤。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後年度均不得予以抵扣。
(信息來源:太原市地方商務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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