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由市、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通過劃撥或出讓的方式辦理審批手續。
投資于工業、商業、金融、旅游、服務等、商品房等項目用地的,通過出讓方式取行土地使用用權。
投資用于農業、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其它用設施建設等項目用地的,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外商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土地轉讓時發生增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確需轉讓、出租、抵押的,按土地使用審批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辦理地土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方可進行。
三、外商投資企業,能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開發費、土地使用費的繳納標準,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確定。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土地使用費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起五年內免繳,自第六年起的五年內,按照市、縣規定的下限標準減半繳納。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起五年內,按照市、縣規定的下限標準減半繳納。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用地審批權限,經批準后,在使用期內免繳土地使用費。
(一)從事農、林、牧、漁開發性的項目;
(二)興辦交通、能源、基礎設施的項目;
(三)開發利用灘涂或者改造利用廢棄土地的項目;
(四)開發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教育、文化 科學技術、衛生,體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項目。
四、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最長期限為:
(一)工業用地為50年;
(二)商業、交通公用事業用地為40年;
(三)住宅用地為70年;
(四)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用地為50年;
(五)其他用地為50年。
土地使用期滿如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期滿6個月前申請延長使用期限。
五、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的繳納:
外商獨資企業使用土地的,由該企業負責按期繳納。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使用土地,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中方出資的,由企業中方負責按期繳納,未作為中方出資的,由合資、合作企業負責按期繳納。
其它鼓勵辦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用煤、用電、用水、用氣、用油,由有關主管部門和企業優先安排,保證供應。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產品運輸,由企業向省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報送運輸計劃,省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納入全省的對外經濟貿易運輸計劃,給予保證。內銷產品的運輸納入全省的運輸計劃并優先安排。企業可購置專建立汽車運輸隊運輸本企業產品。
三、外商投資企業所使用的通信終端設備需進入公用網的,在國家許可的范圍內自行選擇;需安裝用戶交換設備的,在符合有關技術規定的情況下優先提供中繼線;需租用長途通訊專線的,優先提供。
四、外商投資企業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生產所需物資,市場不能滿足的,由各地物資部門協助組織,保證供應,重要項目可通過省基建物資公司組織供應。(信息來源:太原市地方商務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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