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朝暉
盡管年初的非公經濟36條給民營企業融資帶來了期望,盡管央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也正在制訂一系列有利于民企融資的政策和措施,但隨著銀行高官引咎辭職走向制度化,民企若不建立自己在銀行的良好的誠信機制,其融資的難度可能比過去還要難。
近年來,從民企角度談融資難的問題比較多,主要觀點就是民營要求抵押物、內部政策對民企的歧視等等,但很少有人站在銀行的角度探討這一問題。雖然我國銀行的主體還是國有,但經過這20多年來的改革,銀行的經營重點也從財政的撥改貸轉向為追求盈利。同時,隨著民營經濟地位的提高,各銀行對民營企業的貸款前景還是比較看好的,尤其對那些信譽好的民企,各銀行并沒有任何歧視,甚至找上門來要求其貸款。因此,那些缺資金的企業大多是因為各方面的原因所致。
民企融資難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民企經營戰略的滯后。目前,絕大部分民企的經營戰略還是以產品經營為主,他們所謂的資本運營都是為產品經濟服務,他們的核心就是產品,圈錢與套錢都是為了產品,這種思想目前還極有市場。在這種思想左右下,民企從銀行融資就帶有很大的套錢成分。因此,銀行會給他們發放貸款嗎?
在過去銀行高官不承擔貸款風險的情況下,部分民企可以通過公關手段,運用自己靈活的政策,從銀行獲取資金。現在,高官引咎辭職一旦走上制度化,那些抱有這方面希望的民企就無計可施了,并可能影響其它民企通過正規渠道從銀行獲取資金。盡管高官引咎辭職制度不是針對民營企業而來的,但銀行近年來暴露的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與民企有關,尤其是那些銀行內外勾結的案件。近期建行出臺的《關于追究案件發生機構及其上級機構領導人員責任的規定》,就規定“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領導人員有規定所列應當引咎辭職情形而未提交辭呈的,應當責令該領導人員在確定的時間內辭職;該領導人員在上級機構確定的時間內未提交辭呈的,上級機構應當免去其領導職務”。也就是說,一旦下屬機構發生違規貸款現象,發生巨額損失的,其上級領導將引咎辭職。因此,這些過去認為基層業務與己無關的行長們在審批貸款時就會睜大自己的眼睛,以免自己今后丟官,民企用公關手段尋求融資貸款就更為困難了。
隨著高官引咎辭職的制度化,民企在銀行的誠信體系已到了非建立不可的地步。因為,一方面是企業要做大做強,必須走從銀行融資這條路;另一方面,隨著央行全國銀行誠信體系的建立與完成,各民企的誠信度可隨時在銀行網頁上查到,一旦哪一筆貸款失信,今后就很難從其他銀行貸到款了,也就是說,不講誠信等于斷了自己的后路。老板們,一定要好自為之啊。
(侯穎/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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