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投毒殺人案,因公訴機關指控證據不足,一審宣告被告人楊某無罪。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在二審審理中,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從這個案件來看,并不是所有的證據都認為楊某是無罪的,但也并不是所有的證據都認為他是有罪的。在這樣一種矛盾的狀況下,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判決楊某無罪,體現
了一種疑罪從無、寧可錯放不可錯判的現代司法理念,是一種進步。
面對疑案,是選擇“判”還是選擇“放”,這涉及司法公正的價值取向。現代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個體公正,司法活動也是圍繞著個案進行的。因此,錯案率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可能只有千分之一,但是對于被錯判的當事人來說就是百分之百,遵循疑罪從無規則,可能會放縱個別真正的罪犯,但如果我們把疑罪都按照有罪處理,則會冤枉更多無辜的人。
從聶樹斌案到佘祥林案,再到近日報道的胥敬祥案,我們看到了錯案是如何釀成的,公民的財產、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是如何輕而易舉地被剝奪。更令我們寒心的,是釀成錯案的地方司法部門正是受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影響下而導致辦錯案。有罪推定重視有罪證據的合理性,輕視其不合理性,往往導致審查方向和重點出現偏差。
疑罪從無原則之要義,不但要懲罰犯罪分子,還在于保護公民,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往我們宣稱不放過一個壞人,而現代訴訟制度更強調不能冤枉一個好人。法院是人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對無罪推定的“疑罪從無”原則不應再打折扣。從整個維護國家法制,維護法律尊嚴,保護公民權益的角度來說,全社會都應該樹立這樣一種人權保護理念。
基于此,疑罪從無是一條充分尊重事實、尊重人權的現代刑事司法準則。如果沒有這條基本的準則,若上述個案中的法院采信了楊某向檢察機關的“有罪供述”,以此來審判,那么很可能會出現錯捕錯判的后果。
所以,法院不僅要保證觸犯了法律的人要受到法律的懲處,但同時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法院也要保證那些無辜的人不受到法律的錯誤的懲處。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這是貫穿于我們整個刑事訴訟活動始終的。雖然,人民法院的任務就是打擊一切違法犯罪活動,但同時也要通過行使審判權,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川楊某被訴投毒殺人案,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案件疑點重重的情形下,并沒有照顧偵查、公訴機關的“面子”,而是果斷地以“疑罪從無”判決楊某無罪,這正是“寧可錯放,不可錯判”的司法精神。從這個層面上看,保護人權與打擊犯罪同樣重要。(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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