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苦等一年之后,“MTV版權事件”終于有了法院的判決。上海兩家法院都按一首歌1000元的標準對涉案的KTV開出罰單。而在此前北京、深圳的先例中,賠償數額高達每首8000到10000元。
去年3月,華納、環球等國內外49家唱片公司聯手在全國范圍內對KTV歌廳展開了拉網式的索賠活動,1.2萬家卡拉OK廳經營者分別被要求支付賠償金,掀起了全國性MTV維權風暴
。深圳80家卡拉OK歌舞廳面對近10億元的“滅頂之災”,向市人大常委會發出公開信請求“明鑒”。
一年以來,唱片公司與眾歌廳的“恩怨”給雙方帶來了案內、案外的不小損失。然而事到如今,MTV版權事件卻仍然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對于核心問題的“MTV是否具有獨創性”、“MTV到底是錄音錄像‘制品’還是‘作品’”,以及索賠金額等問題依舊是各執一詞,爭得面紅耳赤。再加上我國實行的不是判例法,個案的判決結果并不具有示范性,所以MTV維權就像一場“游擊戰”一樣不可捉摸。筆者認為,應從版權訴訟的法源角度考慮,盡快給目前“法外游離”的狀態劃上句號。
筆者了解了幾起案件,注意到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就是法官最希望雙方能夠“接受調解”。這說明什么呢?如果連法官都覺得有點棘手了,混沌的法規也許到了“動一動”的時候了。實際上,我國《著作權法》“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受到法律保護”規定中“類似”一詞是極其混沌的,隨著現代娛樂業的發展和數字技術的應用,能歸屬于“類似”一欄中的事物仿佛很多,可是真到了法庭,很多時候是辯不明白的。
寄希望于法規的修訂或許顯得“理想化”了一點,那么活躍在MTV事件中的娛樂業行業協會能否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呢?好像也不是那么樂觀。本來,作為第三方獨立的行為主體,應該以一種前瞻性眼光,審時度勢地來協調并梳理一些爭端。然而,我們現在看到的行業協會,幾乎都是從保護本地歌廳利益的角度出發的,而對MTV侵權“不以為然”。
一個行業健康與良性的發展,固然需要各利益主體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然而,如果法規盲點成了這一行業的累贅,甚至帶來了危險,那么法規也許值得“縫補”一下了。同樣,一個行業理性與持續的繁榮,離不開不偏不倚、本末分明的行業協會的協調與集體管理組織的治理。我們希望有關MTV版權的諸多爭議在“上下齊動”的基礎上盡快告別“游擊戰”狀態,以防侵權的屢禁不止和訴訟風暴給整個娛樂及文化產業造成的傷害。(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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