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于2005年6月2日,
在北京市通州區南香河經濟技術開發區中信國安第一城召開。本公司副董事長陳飛虎主持會議,應出席會議的董事12人,親自出席或委托出席的董事12人,其中賀恭董事長委托陳飛虎副董事長,朱崇利副董事長委托王映黎董事,張炳炬董事委托彭興宇董事出席會議,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合法有效。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會議審議并一致通過了以下決議:
一、選舉賀恭先生為本公司董事長;
選舉陳飛虎、朱崇利先生為副董事長。
二、聘任陳建華先生出任本公司總經理。
三、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鐘統林先生、孫青松先生、王文琦先生為公司副總經理,祝方新先生為公司財務總監。
四、聘任周連青先生為董事會秘書。
五、《關于成立審計委員會的議案》
由彭興宇、王映黎、胡元木、丁慧平和王傳順董事組成本公司第四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六、《關于成立薪酬委員會的議案》
由陳飛虎、王映黎、趙景華、丁慧平和胡元木董事組成本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七、《關于成立戰略委員會的議案》
由賀恭、陳飛虎、朱崇利、陳建華、趙景華董事組成本公司第四屆董事會戰略委員會。
八、《關于發行短期融資券有關授權的議案》
即同意授權公司董事總經理陳建華先生、董事田沛亭先生及財務總監祝方新先生,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和政策,研究和確定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可行性和相關事宜。
九、《關于本公司與中國華電工程(集團)公司之間購買中水處理設備之關聯交易的議案》
同意按預中標價格與中國華電工程(集團)公司進行合同談判,并授權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士簽署合同,并發布關聯交易公告。
本公司獨立董事一致認為:
(1)本公司董事會關于本次設備購買的表決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2)本次設備購買對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是公平的。
十、審議批準關于收購安徽華電宿州發電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事宜和關于收購華電新鄉發電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事宜,并授權董事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士,按照證券交易所有關關聯交易的規定開展進一步工作并完成上述兩項交易。
根據現有資料,本公司獨立董事一致認為:
(1)本公司董事會關于本次收購的表決程序符合本公司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2)本次收購對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是公平的;
(3)待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專業意見后,獨立董事再向獨立股東發表對此收購的最終意見。
特此公告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5年6月3日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意見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擬向中國華電工程(集團)為本公司鄒縣電廠四期和濰坊電廠二期工程購買中水處理設備,并擬就按不高于預中標的價格與中國華電工程(集團)本公司進行合同談判,授權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士簽署合同。本次設備購買構成本公司的關聯交易。
本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對本公司有關人員就本次設備購買所準備的相關說明和招股文件等進行了審閱,并同意本公司進行這次設備購買。
本公司的獨立董事一致認為:
(1)本公司董事會關于本次設備購買的表決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2)本次設備購買對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是公平的。
二??五年六月二日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意見
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擬向中國華電集團公司收購其分別持有的安徽華電宿州發電有限公司和華電新鄉發電有限公司97%及90%股權,授權董事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士簽署兩份收購協議。本次收購構成本公司的關聯交易。
本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對本公司有關人員就本次收購所準備的相關說明和協議文件等進行了審閱,同意本公司進行這次收購。
根據現有資料,本公司獨立董事一致認為:
(1)本公司董事會關于本次收購的表決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2)本次收購對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是公平的;
(3)待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專業意見后,獨立董事再向獨立股東發表對此收購的最終意見。
二??五年六月二日(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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