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國家稅務總局的消息,從2005年7月1日起,我國機動車輛稅收將采取以票控稅、信息共享、協同管理的措施,實行一條龍管理辦法,以加強機動車輛各稅種的稅收管理。
目前,機動車輛從生產、銷售、購置到使用環節的稅收涉及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等稅種。其中,車輛生產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車輛經銷企業繳納的增值稅,車輛使用者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總局分別在生產、銷
售和購置環節征收。車輛使用者繳納的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由地方稅務局在使用環節征收。
據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實施一條龍管理的新舉措,即以車輛購置稅征收為控制環節,牢牢抓住必須先繳車輛購置稅才準上牌照的關鍵,與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在車輛購置稅征收環節審核、認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征收車輛購置稅后,記錄相關信息并將統一發票和征稅信息,向前即增值稅、消費稅征管環節傳遞,用于國家稅務總局對車輛生產、經銷企業的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用于稽查部門有針對性地對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進行稅務稽查,強化增值稅、消費稅管理。向后即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征管環節傳遞,用于地方稅務局稅源管理,使機動車輛稅收征管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據了解,實行一條龍管理是稅務系統實現對某一產品稅收全環節協同管理的初步嘗試。(信息來源:機械電子頻道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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