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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附件1為“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首次注冊申請表”附件2為“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再次注冊申請表”附件3為“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注銷注冊登記表”附件4為“外銷員從業資格首次注冊申請表”附件5為“外銷員從業資格再次注冊申請表”附件6為“外銷員從業資格注銷注冊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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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和鞏義市、項城市、永城市、固始縣、鄧州市商務局,省直及中央駐豫有關單位,各大專院校: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商人字〔2003〕46號文),為加強對河南省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的管理,規范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工作,我廳制定了《河南省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附件:1、河南省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管理辦法
2、《關于印發<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商人字〔2003〕46號)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
河南省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管理辦法
一、注冊管理機構
河南省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管理機構為河南國際商務培訓中心。
二、注冊登記條件
1、首次注冊登記條件
(1)經考試合格,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后,即可向本省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管理機構(河南國際商務培訓中心)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2)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遵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符合以上條件者可申請注冊登記。
(3)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脫離國際商務相應崗位連續滿3年的。
2、再次注冊登記條件
申請再次注冊人員除符合前款條件外,必須參加28課時以上(含28課時)的繼續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三、注冊登記程序
1、首次注冊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從業或執業資格證書、單位考核材料。填寫《外銷員從業資格首次注冊申請表》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首次注冊申請表》一式四份,需貼近期一寸證件照。(所有表格均可從河南省商務廳網站下載,網址:www.hncom.gov.cn)
2、再次注冊人員須在前次注冊期滿(注冊有效期為4年)前3個月,填寫《外銷員從業資格再次注冊申請表》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再次注冊申請表》一式四份,持繼續教育培訓登記證書和“從業(執業)單位考核材料”(需加蓋從業(執業)單位人事部門公章)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3、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三年之內未注冊者,證書自動失效;取得證書一年后(三年之內)申請注冊者,須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4、原證書的過渡辦法
(1)1999年底前,參加原外經貿部和人事部統一組織的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取得助理國際商務師或國際商務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者,可直接換發《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憑新證書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2)在2000年和2001年底前,參加原外經貿部和人事部統一組織的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取得助理國際商務師或國際商務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者,提交全國職稱外語考試C級或B級合格證,可換發《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憑新證書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3)已獲得原外經貿部頒發的《外銷員資格證書》者(有效期內),須通過國際商務從業資格考試中的《外經貿綜合業務》一科考試(免外語科目考試),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后可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四、其他
1、關于繼續教育培訓。再次注冊者、取得證書一年后(三年之內)申請注冊者均需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培訓內容根據商務部培訓中心制訂的“培訓綱目及要求”結合國際經貿形勢及河南外經貿的實際情況制定培訓課程。指定河南國際商務培訓中心為繼續教育培訓單位。
2、注冊登記時間為每年四月份。
3、注冊登記單位地址、聯系人、電話、網址
河南國際商務培訓中心地址:鄭州市文化路91號,郵編:450002。
聯系人:高皮軍,聯系電話:0371-63819212。
網址: www.hn-sx.com附件2
關于印發《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委(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經貿局:
根據人事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70號),為加強對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的管理,規范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工作,我部制定了《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管理暫行辦法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實行注冊制度。商務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經貿局,下同)為本地區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的注冊登記機構。
第三條 取得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的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地注冊登記機構登記注冊。
第二章 申請注冊
第四條 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后,即可向從業單位或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第五條 申請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三)脫離國際商務相應崗位連續滿3年。
第七條 首次申請注冊外銷員從業資格的人員,須填寫外銷員從業資格首次注冊申請表(附表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第八條 首次申請注冊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的人員,須填寫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首次注冊申請表(附表2),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第九條在由人事部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制定的《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獲得人事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頒發的助理國際商務師或國際商務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在依照《暫行規定》及人事部有關換證要求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后,需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持繼續教育、培訓登記證書(該證書由商務部授權部培訓中心統一印制),按照本暫行辦法的申請程序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已獲得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其證書在有效期內,應通過國際商務從業資格相應科目的考試,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后,按照本規定的申請程序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條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持證者應參加不少于28個課時的繼續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持繼續教育、培訓登記證書和有關材料,到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外銷員從業資格的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外銷員從業資格再次注冊申請表(附表3),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
(二)從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外銷員從業資格繼續教育、培訓登記證書》。
第十二條 申請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的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再次注冊申請表(附表4),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繼續教育、培訓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取得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證書(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三年之內未注冊者,證書自動失效;取得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證書一年后(三年之內)申請注冊的,除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外銷員從業資格繼續教育、培訓登記證書》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繼續教育、培訓登記證書》。
第三章 注冊與管理
第十四條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注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注冊,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五條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機構辦理注冊時,在申請人的職業資格證書的注冊情況欄目內加蓋注冊部門印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廳(委、局)公章)。
第十六條 經注冊的國際商務從業、執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機構予以注銷注冊:
(一)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到刑事處罰;
(三)脫離國際商務相應崗位連續滿3年。注銷注冊手續由國際商務從業、執業人員所在單位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并填寫外銷員從業資格注銷注冊登記表(附表5)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注銷注冊登記表(附表6),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機構經核實后辦理注銷注冊。
第十七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登記機構每年將注冊情況報商務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商務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現上報備案的國際商務從業人員、執業人員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或存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程序情況的,有權責令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機構復查并予以改正。
第十九條 對不予注冊或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條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資格證書或繼續教育、培訓登記證、注冊專用章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機構收繳注冊證并注銷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注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取得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注冊,不具有從業資格、執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后生效。
(信息來源:河南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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