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糾紛解決替代途徑架構逐漸取得發展,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認為,機構性仲裁(institutionalarbitration)將進一步得到工商界的認同,同時作為商業爭議或糾紛的解決途徑。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副主席巫昱成說,由于歷史關系,目前臨時性仲裁仍然是一般業者所采取的糾紛解決途徑。不過他相信,接下來,業者們比較希望看到的是,有監管機構能
夠在化解商業糾紛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為整個仲裁過程提供資詢及監管的服務。
巫昱成昨日在“亞洲的保險與再保糾紛解決及仲裁”論壇上演講時也說,很多時候通過臨時性仲裁來解決的糾紛最終還是會鬧上法庭,因此他吁請保險與再保業者嘗試進一步了解機構性仲裁,并且以它替代臨時性仲裁作為商業爭議或糾紛的解決途徑。
巫昱成說:“自1991年成立以來,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已處理了超過800宗國內與國際仲裁案件,對象來自美國、歐洲、亞洲等區域。”
他說,商家在進行跨國貿易及投資時如果遇到糾紛,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方式來解決。一般上,仲裁是較普遍且受歡迎的方法,比起訴訟,仲裁的程序比較靈活,結案一般上較快、費用也較少。
可是,在通過仲裁解決糾紛之前,雙方必須達致仲裁協議,因此巫昱成表示,業者們應該在所有合約上列入“仲裁條文”(arbitrationclause)。
另外,在國際貨品貿易越來越頻繁及復雜的大環境下,有效的貿易程序將能夠為業者免去不必要的麻煩,這包括列明貨品的等級劃分、交易必須的文件、出口商和分級商的義務和責任、交貨船期前后的檢查和貿易糾紛的仲裁等程序,有了明確的規范,業者們在進行貿易與投資時才會得到保障。
由《亞洲保險評論》(AsiaInsuranceReview)主辦的“亞洲的保險與再保糾紛解決及仲裁”論壇,吸引了來自十多個國家的業者代表出席。(信息來源:駐新加坡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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