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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委關于對汽車品牌經銷商實行備案制度的通知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31日 10:24 商務部網站

  各有關單位: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5年第10號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備
案制度。凡符合設立條件并取得營業執照的汽車總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主管部門備案;凡符合設立條件并取得營業執照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汽車品牌經銷商有關情況定期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負責本市汽車品牌經銷商備案工作。

  二、聯系方式:

  職能部門:市場流通處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913室

  電話:23119405 23119341

  傳真:63582998

  郵編:200003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信息來源:上海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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