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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28號 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初裁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31日 09:32 商務部網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4年3月31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作出初裁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裁決定

  商務部初裁決定確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5年5月3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本案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現行版本中列為48041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對該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

  被調查產品名稱:未漂白牛皮箱紙板(英文為Unbleached Kraft Liner/Linerboard)

  產品種類:紙及紙板

  產品描述:未漂白牛皮箱紙板是指全部或主要用未經漂白的硫酸鹽木漿抄造,或者表層以未經漂白的硫酸鹽木漿,其他層以其他漿種(如廢紙漿)抄造、未經涂布的、主要用于制造瓦楞紙板或紙箱的紙板。

  產品規格:每平方米重量115-360克

  物理指標或特性:緊度(單位體積的重量)不小于0.68(g/cm3),耐破指數不小于2.60(kpa·m2/g),(橫向)環壓指數不小于7.5(N/m·m2/g),(橫向)耐折度不小于60(次)。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重型或者精細、貴重和冷藏物品包裝用的瓦楞紙板、瓦楞紙箱。

  以下產品不在本次反傾銷調查產品范圍之內:每平方米小于115克或者大于360克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普通箱紙板,即全部采用回收(廢碎)的紙或者紙板制得的漿制成的箱紙板;全部或主要用漂白的硫酸鹽木漿制得的紙或者紙板,或者用染色紙或漂白的非再生漿制的紙做表層,其他層以采用回收(廢碎)的紙或者紙板制得的漿制成的紙板;飽和牛皮紙。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ㄒ唬┟绹

  1、米德維實偉克公司(MeadWestvaco Corporation):24.9%

  2、美國惠好公司(Weyerhaeuser Company):16.0

  %3、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22.2%

  4、Georgia-Pacific Corporation:21.6

  %5、美國國際紙業公司(International Paper Company):21.6

  %6、龍威纖維公司(Longview Fibre Company):21.6

  %7、美國包裝公司(Packing Corporation of America):21.6

  %8、Inland Paperboard and Packaging Inc.: 65.2%

  9、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65.2%

 。ǘ┨﹪

  1、幫助豐紙業有限公司(PANJAPOL PAPER INDUSTRY CO., LTD.):25.4

  %2、憲成紙廠有限公司(HIANG SENG FIBRE CONTAINER CO., LTD):33.5

  %3、泰坎紙業公司(Thai Cane Paper Public CompanyLimited)和泰國紙板工業有限公司(SiamKraft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 12.8%

  4、其他泰國公司 (All Others):65.2%

 。ㄈ╉n國公司

  1、和承制紙株式會社(Hwaseung Paper co., Ltd):11.0

  %2、新大洋制紙株式會社(Shindaeyang Paper Co., Ltd.):11.0

  %3、朝日制紙株式會社(Choil Paper Mfg co., Ltd):11.0

  %4、斗林制紙株式會社(Dreampatech Co., Ltd.):11.0

  %5、亞細亞制紙株式會社(Asia Paper Mfg co., Ltd):11.0

  %6、東日制紙株式會社(DONG IL PAPER MFG.CO.,LTD.):11.0

  %7、月山制紙株式會社(Wolsan Co.,Ltd.):11.0

  %8、其他韓國公司 (All Others):65.2%

  (四)臺灣地區公司

  1、永豐余造紙股份有限公司(YUEN FOONG YU PAPER MFG. CO., LTD.):7.2

  %2、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Long Chen Paper Co., Ltd.):14.4

  %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Cheng Loong Corporation): 12.6%

  4、其他臺灣地區公司 (All Others) :65.2%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05年5月3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4年3月31日發布第1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作出初裁決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立案

  2004年1月31日,東莞玖龍紙業有限公司、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正式提交了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書。商務部審查了申請材料之后,認為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中國大陸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提出申請,且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啟動反傾銷調查所要求的內容和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4年3月31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開始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確定的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以下簡稱“調查期”)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ǘ﹥A銷及傾銷幅度的初步調查

  1、立案通知

  2004年3月23日,商務部向涉案的美國、泰國和韓國駐華大使館正式通報了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對涉案的臺灣地區,商務部通過中國駐WTO代表團,向臺灣地區駐WTO機構通知正式收到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反傾銷調查申請。2004年3月31日,商務部主管調查官員約見了美國、泰國和韓國駐華大使館代表,向其正式遞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公開部分,請其通知其國內相關出口商和生產商。對涉案的臺灣地區,商務部通過中國駐WTO代表團,向臺灣地區駐WTO機構通知了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反傾銷調查立案。同時商務部將本案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

  2、登記應訴

  根據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國家和地區生產商和出口商應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申請參加應訴。截至應訴登記截止日,米德維實偉克公司、美國惠好公司、StoneContainerCorporation、Inland Paperboard andPackagingInc.、Georgia-PacificCorporation、美國國際紙業公司、龍威纖維公司、美國包裝公司等八家美國公司,幫助豐紙業有限公司、憲成紙廠有限公司、泰坎紙業公司和泰國紙板工業有限公司等四家泰國公司,和承制紙株式會社、新大洋制紙株式會社、朝日制紙株式會社、斗林制紙株式會社、亞細亞制紙株式會社、東日制紙株式會社、月山制紙株式會社等七家韓國公司,以及永豐余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臺灣地區公司及美國森林及紙業協會向商務部登記應訴。

  3、企業抽樣

  根據《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第三條的規定,由于美國和韓國應訴企業較多,如為每一應訴企業計算傾銷幅度將帶來過重負擔并妨礙傾銷調查的及時完成,因此商務部決定分別對美國和韓國應訴企業采用抽樣方式進行調查。商務部綜合考慮了應訴企業的出口量、出口金額等方面的指標,決定抽取美國惠好公司、米德維實偉克公司、StoneContainerCorporation和美國包裝公司作為美國公司的樣本,抽取斗林制紙株式會社、株式會社和承制紙和株式會社月山作為韓國公司樣本進行傾銷調查。

  商務部于2004年4月22日向應訴企業發放了抽樣調查征求意見的函,在規定的時間內,韓國斗林制紙株式會社回函表明其產品不在本次被調查范圍內。美國包裝公司和韓國株式會社月山也分別向商務部回函,提出由于錯誤地統計了非被調查產品,其在原應訴申請表中報告的對中國大陸出口的數量和金額有誤,經重新確認后其調查期內實際對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較少或沒有對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為保證所選取樣本的代表性,經研究,商務部重新選取了美國InlandPaperboardandPackagingInc.作為美國被抽樣企業,重新選取了韓國朝日制紙株式會社和亞細亞制紙株式會社作為韓國被抽樣企業,并發函通知了上述三家公司,公司均未提交評論意見。另外,美國Georgia-PacificCorporation及美國國際紙業公司也在規定時間內向商務部回函,申請自愿提交答卷,并希望單獨為公司確定傾銷幅度。

  其它被選取的美國和韓國企業未表示不同意見,商務部決定按上述最終確定的抽樣結果進行調查。根據《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第十三條、十四條的規定,未單獨審查的應訴出口商、生產商的傾銷幅度按選取的出口商、生產商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確定。計算加權平均傾銷幅度時排除了零傾銷幅度、不足2%的微量傾銷幅度、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計算的傾銷幅度。

  4、各利害關系方進行評述

  調查期間內,包括美國森林及紙業協會和美國應訴公司、韓國駐華使館官員、韓國制紙工業聯合會及相關韓國制紙企業、臺灣地區應訴公司、以及本案申請人等在內的有關利害關系方及其代理人分別拜會了商務部,并就被調查產品范圍、產品稅則號等問題向商務部提交了評述意見和相關的證據材料。商務部將上述意見和公開材料向各利害關系方進行了披露,有關利害關系方針對上述意見向商務部提交了評述和抗辯。商務部在初裁決定中對上述利害關系方的意見和評述依法給予了考慮。

  5、收集證據

  2004年4月30日,商務部向泰國和臺灣地區的所有應訴企業、美國和韓國被抽取作為調查樣本的企業以及申請自愿答卷的企業發放了反傾銷調查問卷,并要求其在37天內按規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在該期間內,有關應訴公司在問卷規定的期限內向商務部申請延期遞交答卷并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商務部同意申請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遞交截止之日,商務部共收到十家公司的答卷,分別為:米德維實偉克公司、美國惠好公司、StoneContainerCorporation、幫助豐紙業有限公司、憲成紙廠有限公司、泰坎紙業公司、泰國紙板工業有限公司、永豐余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正隆股份有限公司。InlandPaperboardand PackagingInc.、Georgia-PacificCorporation、美國國際紙業公司及所有韓國被抽中企業均未提交答卷。

  6、補充問卷

  商務部對應訴公司的答卷進行了初步審查,針對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義不清楚及需要解釋的部分向有關應訴公司發放了補充問卷。各公司在補充問卷要求的時間內提交了補充答卷。商務部對上述答卷進行了審查并在初裁決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

  7、實地核查

  針對韓國企業提出的關于韓國產品不應包括在本次反傾銷調查范圍內、應終止對韓國產品調查等相關主張,為核實其所提供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做出客觀、公正的裁決,應韓國企業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商務部《反傾銷調查實地核查暫行規則》的規定,商務部于2004年10月31日到2004年11月7日期間赴韓國就被調查產品范圍問題對韓國制紙工業協會及韓國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生產企業進行了實地核查。

  在實地核查中,為保證本次核查的代表性,商務部首先對韓國制紙工業協會進行了核查,核實了韓國海關數據和制紙工業協會的統計資料,了解了韓國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的生產商和出口商等信息。根據韓國制紙工業協會提供的名單,商務部重點就產品的出口數量和物理指標對韓國八家牛皮箱紙板生產企業進行了核查。商務部從各企業的財務資料、庫存系統和銷售資料入手,重點核實了企業報告的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和普通箱紙板的交易;通過對各企業銷售文件、出庫記錄和生產質量檢驗報告等原始生產資料的隨機抽樣,重點核實了企業在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的物理指標,同時結合韓國國家標準、企業產品型號設置、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等信息對上述指標進行了交叉核對。被核查的協會和公司進行了準備,并對核查工作給予了配合。公司的財務人員、銷售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了調查官員的詢問,并提供了有關證明材料。

  商務部對實地核查中搜集的資料進行了認真的整理和分析,在此基礎上依法對該案做出初裁決定。

  8、被調查產品范圍聽證會

  為給利害關系方以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2004年12月16日,商務部舉行了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反傾銷案被調查產品范圍聽證會。申請人及其代理人、應訴方及其代理人、美國駐華使館代表和國務院相關部門官員參加了此次聽證會。申請人、有關應訴公司和協會等共九家涉案利害關系方在會上就牛皮箱紙板與牛皮掛面箱紙板是否為同一產品,牛皮箱紙板應否被排除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外等問題進行了發言。各發言方在聽證會后按規定向商務部提交了書面意見。商務部對各方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依法給予了考慮,并在本初裁決定中對被調查產品范圍進行了明確。

 。ㄈ┊a業損害及損害程度調查

  1、應訴登記

  2004年4月1日,產業損害調查局發出了《關于參加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應訴登記的通知》。在規定的應訴時間內,參加應訴并符合應訴要求的共有44個企業,包括:國外(地區)生產者23戶;國外(地區)出口商2戶;中國大陸進口商19戶。上述公司向商務部遞交了應訴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商務部經審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關系方的應訴登記。

  2、成立產業損害調查組

  立案后,產業損害調查局成立未漂白牛皮箱紙板案產業損害調查組,負責案件的具體調查工作。

  3、發放和收回調查問卷

  2004年5月13日,商務部向已知的和應訴的所有中國大陸生產者、中國大陸進口商和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發放了《中國大陸生產者調查問卷》、《中國大陸進口商調查問卷》和《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在規定的時間或經批準延期遞交的時間內,共收回調查問卷答卷23份,包括:中國大陸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6份;中國大陸進口商調查問卷答卷5份;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12份。

  4、召開申請人陳述會

  2004年6月2日,商務部召開了本案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啟動會,聽取申請人的意見陳述。

  5、接收利害關系方書面評論材料,聽取利害關系方意見陳述

  調查過程中,商務部接收了本案利害關系方遞交的書面評論材料;會見了東莞玖龍有限公司等中國大陸生產商、美國惠好公司、臺灣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等國外生產商和部分進口商代表,聽取了各利害關系方對案件的相關陳述意見。

  6、實地核查

  2004年8月至9月,商務部對東莞玖龍紙業有限公司、東莞理文造紙廠有限公司、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晨鳴紙業集團齊河板紙有限責任公司和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5家申請(支持)企業進行了產業損害實地核查。

  2004年11月1-7日,商務部赴韓國對和承制紙株式會社、亞細亞制紙株式會社、斗林制紙株式會社、朝日制紙株式會計、月山制紙株式會社、東日制紙株式會社、新大洋制紙株式會社和靈風制紙8家韓國對中國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2005年1月4-11日,商務部赴香港對東莞理文造紙廠有限公司的投資公司香港理文造紙有限公司進行實地核查。

  商務部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收回的調查問卷和實地核查結果進行了認真分析和全面評估,對利害關系方的意見依法給予了充分考慮。

  二、被調查產品及被調查產品范圍

 。ㄒ唬┍徽{查產品基本描述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

  被調查產品名稱:未漂白牛皮箱紙板(英文為Unbleached Kraft Liner/Linerboard)

  產品種類:紙及紙板

  產品描述:未漂白牛皮箱紙板是指全部或主要用未經漂白的硫酸鹽木漿抄造,或者表層以未經漂白的硫酸鹽木漿,其他層以其他漿種(如廢紙漿)抄造、未經涂布的、主要用于制造瓦楞紙板或紙箱的紙板。

  產品規格:每平方米重量115-360克

  物理指標或特性:緊度(單位體積的重量)不小于0.68(g/cm3),耐破指數不小于2.60(kpa·m2/g),(橫向)環壓指數不小于7.5(N/m·m2/g),(橫向)耐折度不小于60(次)。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重型或者精細、貴重和冷藏物品包裝用的瓦楞紙板、瓦楞紙箱。

  稅則號:商務部在立案公告中確定本案被調查產品涉及的稅則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2003年版)中列為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經調查,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認定,本案被調查產品涉及的稅則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現行版本中應列為48041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

  以下產品不在本次反傾銷調查產品范圍之內:(一)每平方米小于115克或者大于360克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二)普通箱紙板,即全部采用回收(廢碎)的紙或者紙板制得的漿制成的箱紙板;(三)全部或主要用漂白的硫酸鹽木漿制得的紙或者紙板,或者用染色紙或漂白的非再生漿制的紙做表層,其他層以采用回收(廢碎)的紙或者紙板制得的漿制成的紙板;(四)飽和牛皮紙。

  (二)關于對本案被調查產品涉及稅則號范圍的澄清

  本案立案公告中公布的被調查產品涉及的稅則號為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本案立案階段,申請人提出,申請人調查和了解到的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務中進口申報的稅則號為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和48052500,并提出,根據中國大陸海關報關實務、造紙協會以及國家有關部門的進口統計,被調查產品主要通過上述五個稅則號進口。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初步證據,商務部在立案公告中將上述五個稅則號列為被調查產品應涉及的稅則號。

  立案后,美國應訴公司提出,所有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的進口全部應當歸于稅則號48041100下,但是立案公告中所列出的被調查產品涉及的海關稅則號未包括48041100,公告中的稅則號48043100、48044100和48045100包含的牛皮紙不是牛皮箱紙板,與產品范圍描述也不一致,而公告中的稅則號48052400和48052500的部分產品已經在公告中的產品描述明確排除,不應列為被調查產品范圍,所以本案產品范圍描述不準確,基于錯誤的產品范圍進行的中國大陸產業代表性認定、傾銷幅度估算以及中國大陸受到損害的數據等均不正確。因此請求商務部:(1)終止本次反傾銷調查;(2)重新發布公告,澄清被調查產品涉及的稅則號范圍,尤其是明確稅則號48041100項下的進口產品是否屬于被調查產品;(3)重新審查申請人產量比例。

  申請人在其評論意見提出,立案公告中的5個稅則號是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大陸海關進口申報的稅則號,同時希望商務部對關于48041100項下的進口產品予以調查,以確定其是否屬于被調查產品范圍。

  商務部就被調查產品應涉及的稅則號范圍進行了進一步調查。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的規定,稅則號48041100的描述完全符合本次反傾銷調查的產品范圍描述,該稅則號項下的產品應當屬于本次反傾銷調查的范圍;其次,實踐中,調查期內該稅則號項下實際進口了被調查產品。經過進一步調查,商務部認為,申請人就“實際海關申報中該稅則號下進口的產品不是被調查產品”所提出的證據并不充分。有證據表明,實踐操作中進口商通過48041100進口了來自被調查國家的被調查產品。而且在《中國海關報關實用手冊》和各地海關報關實務中,盡管對于“牛皮箱紙板”所對應的稅則號為“48043100、48044100、48045100”,但是在稅則號48041100下所對應的一個名稱“牛皮掛面紙”也正是國際上被調查產品的別稱之一;另外,在造紙協會和有關部門統計中,關于“包裝紙”及“箱紙板”的概念也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平行分類,相互之間有一定的交叉關系,因此該統計也不能說明稅則號48041100項下的產品并非被調查產品。綜上,商務部在初裁決定中暫認定,本次被調查產品應涉及的稅則號包括48041100。

  關于稅則號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和48052500,商務部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對于上述五個稅則號的描述,在上述稅則號下進口的產品符合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的描述,美國公司關于該五個稅則號不符合牛皮箱紙板的定義的主張不能成立,在本次被調查產品應涉及的稅則號中也應包括該五個稅則號。

  經過調查,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對本案被調查產品涉及的稅則號進行澄清:本次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應涉及的稅則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2005年版)中應列為48041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初裁決定中相關數據的統計和調查依據上述稅則號進行。

  關于美國利害關系方提出的因稅則號問題請求終止本次反傾銷調查,重新審查申請人產量的請求,商務部認為,首先,反傾銷被調查產品范圍的確定應以產品的具體描述為準,稅則號是對被調查產品范圍所確定的進口產品數量和金額進行統計的工具,并為將來海關執行臨時和最終反傾銷措施提供參考,因此調整涉及的稅則號并不是調整被調查產品的范圍。而本案立案公告關于被調查產品范圍的描述是確定的,根據該產品描述所對應的產品也是清楚的,各國應訴企業也已根據該描述提供了傾銷部分的答卷。通過進一步調查對該產品描述所對應的稅則號進行澄清,不會影響對產品性質的認定,也并不改變被調查產品范圍本身。其次,本案中澄清稅則號范圍并不影響立案的基礎,根據六個稅則號計算的進口數量和進口價格的變化與五個稅則號的統計變化趨勢一致,因此仍然是符合立案的要求的,另外,由于按照六個稅則號統計的出口價格均比五個稅則號時更低,也不影響傾銷證據的成立。而大陸產業和同類產品的確定以及申請人代表性的審查等與被調查產品范圍有關,而與其稅則號無關,不受稅則號范圍調整的影響。因此,商務部對有關利害關系方提出的應因稅則號問題終止本案調查,重新審查申請人產量等請求不予支持。

  (三)關于被調查產品范圍的相關主張及其認定

  1、關于排除飽和牛皮紙的主張

  立案后,米德維實偉克公司提出,飽和牛皮紙是一種與牛皮箱紙板有顯著區別的牛皮紙板,應將其排除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外。申請人也認為該產品不屬于未漂白牛皮箱紙板,不屬于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

  經調查,商務部認為飽和牛皮紙在原料、生產工藝、物理特性、化學性能以及用途上均與未漂白牛皮箱紙板有顯著不同,不屬于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決定接受米德維實偉克公司將飽和牛皮紙排除在本案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外的主張。

  2、關于排除原產于美國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純?ā保┊a品的主張

  立案后,美國森林和紙業協會及有關應訴企業對本案的被調查產品范圍提出了異議,認為本案存在兩種不同的產品,即未漂白牛皮箱紙板(以下簡稱“純牛卡”)和未漂白牛皮掛面箱紙板(以下簡稱“掛面?ā保,純牛卡應排除在此次反傾銷案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外。

  針對上述主張,商務部通過召開聽證會、收集利害關系方評述、赴有關企業進行實地調查等程序進行了進一步調查,并發現:

  從物理特性和技術指標來看,純牛卡和掛面?ㄔ诙糠秶M幅定量差,緊度、耐破指數、橫向環壓指數、橫向短距壓縮指數、橫向耐折度、吸水性、交貨水份等物理特性和技術指標上基本相同,不存在明顯和實質性的差別。

  從工藝流程和生產裝備來看,純牛卡和掛面牛卡的生產流程和使用的生產設備基本相同,除投入原材料中硫酸鹽木漿的比例不同外,其他生產過程和生產設備基本相同。申請企業只需少量投資,經過微小的工藝調整,就可以用現有的設備生產純牛卡,滿足市場需求。

  從外觀和用途來看,由于表層均為硫酸鹽木漿抄造,純?ê蛼烀媾?ㄔ谥圃斐赏呃慵埌寤蛘咄呃慵埾浜螅秸饣,無明顯斑點,適合高檔包裝的印刷要求,兩者均適用于制造重型、精細、貴重及冷藏物品包裝用的瓦楞紙板,相互之間具有較高的競爭性和替代性。

  從銷售渠道和客戶認知來看,純牛卡和掛面?ň饕ㄟ^直銷、代理商分銷、設立辦事處等銷售方式在中國大陸市場進行銷售。客戶群體相同,為瓦楞紙板和紙箱的加工企業,從客戶認知來看,兩者也應屬于一種產品。

  從銷售價格來看,純牛卡和掛面?ㄖg的銷售價格不存在實質性差別,且正在不斷縮小,其價格差距只是反映同一類產品之間不同型號、不同品牌之間的價格差別,不能說明兩者不是同一類產品。

  綜上,商務部認定,純牛卡和掛面?ㄔ谖锢硖匦院图夹g指標上不存在實質性差別,工藝流程和生產裝備相同、外觀和用途、銷售渠道、用戶及客戶認知等基本相同,兩者之間的價格差異也屬合理差異,屬于同一類產品,應當在同一個反傾銷案中予以調查。同時,有關利害方提出的中國大陸產業無純牛卡的生產能力也與中國大陸產業實際情況不符,在中國大陸產業中,申請企業之一的福建青山在調查期內有生產相當數量的純?ǎ暾埰髽I之外中國大陸其他生產企業,如佳木斯造紙廠、廣西荔蒲造紙廠等也生產和供應部分純?。因此,商務部對美國利害關系方提出的關于應將純?ㄅ懦诒敬伪徽{查產品范圍外的主張不予支持。

  3、關于韓國公司終止對原產于韓國的產品調查的主張

  本案立案后,韓國制紙工業聯合會及和承制紙株式會社等七家企業代表韓國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生產商向商務部提交申請,提出由于韓國產牛皮箱紙板無法滿足被調查產品的物理指標要求,韓國產品不應包括在本次反傾銷調查范圍內,進而導致原產于韓國的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應屬于可忽略不計的情形,因此請求商務部立即終止此次對來自韓國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并隨后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并懇請商務部對韓國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商務部通過召開聽證會、收集利害關系方評述等辦法就該問題進行了調查,并赴韓國進行了實地核查,經調查,商務部認為,在接受實地核查的各韓國企業向商務部報告的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交易中,其產品的耐折度不符合立案公告中規定的被調查產品的耐折度指標(60次),絕大部分產品的耐破指數未達到立案公告中的要求(2.6),并不屬于本次反傾銷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范圍。商務部決定在計算來自韓國的進口量時將這部分產品從中國大陸海關統計的進口數據中予以扣除。

  另外,韓國企業主張在計算應扣除的進口量時也應包括企業出口至香港的產品。在核查中,商務部發現,韓國企業無法證明其出口至香港的貨物最終確實轉口至中國大陸,而且,中韓海關根據本次反傾銷調查涉及的六個稅則號所統計的海關數據差異很小,而韓國海關統計的韓國企業對香港的出口量遠大于這一差異。商務部認為,企業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中國大陸海關統計數據中包括了上述企業出口至香港的產品,因此決定對韓國企業提出的應從中國大陸海關進口統計數據中扣除企業至香港出口量的主張暫不予支持,在計算來自韓國的進口量時,不從中國大陸海關統計的進口數據中扣除韓國企業報告的其出口至香港的數量。

  在扣除了實地核查所核實的韓國企業在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出口的未達到立案公告中物理指標規定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及普通箱紙板產品后,商務部重新計算了來自調查期內韓國對中國大陸出口的被調查產品數量及其占中國大陸總進口量的比例。經調查,調查期內來自韓國的被調查產品數量占中國大陸總進口量的比例超過了3%,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進口量,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決定對韓國制紙工業聯合會及其他韓國企業提出的關于終止針對原產于韓國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反傾銷調查的主張暫不予支持。

  4、關于臺灣地區公司應排除其產品的主張

  立案后,臺灣地區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所生產的牛皮箱紙板與韓國、泰國及美國部分公司的產品有相同物理特性、質量。如果商務部接受韓國及美國之主張,認為其進口至中國大陸之箱紙板產品并非本次調查程序所涵蓋之被調查產品,因而自本次調查程序中排除韓國及美國,則商務部亦應同時排除正隆公司。鑒于該公司對其主張沒有進行詳細說明,也沒有提供任何具體證據支持,商務部決定在初裁決定中對其排除主張暫不予接受。

  三、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和中國大陸產業

 。ㄒ唬┲袊箨懲惍a品的認定

  1.中國大陸的同類產品認定

  商務部對中國大陸生產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與被調查產品的物理和化學特性、生產原料和工藝流程、技術裝備水平、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和消費者的評價等因素進行了分析和比較:

 。1)物理和化學特性

  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在物理和化學特性方面與被調查進口產品相同或相近,不存在實質差別。被調查進口產品和中國大陸企業生產的產品的物理特征上基本相同,均具有較好的抗壓、耐破、抗皺等性能。

 。2)生產原料和工藝流程

  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生產企業和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生產企業的產品制造過程和工藝流程基本相同,兩者使用的原材料也基本相同,主要由未漂白硫酸鹽木漿、回收廢紙等組成。;

 。3)技術裝備

  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生產企業的設備主要從德國、芬蘭、美國、瑞典等國家引進,與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生產企業的設備和技術裝備的水平基本相同;

  (4)產品用途

  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與被調查進口產品的用途完全相同,主要適用于制造重型或者精細、貴重和冷藏物品包裝用的瓦楞紙板和瓦楞紙箱。

  (5)銷售渠道和消費者的評價與認同

  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與被調查進口產品均主要通過直銷、代理商分銷、設立辦事處等銷售方式在中國大陸市場進行銷售。兩者的銷售渠道完全相同。作為消費者的中國大陸下游企業反饋意見表示:他們既使用被調查產品,也同時使用中國大陸生產的同類產品,中國大陸同類產品質量穩定、技術指標與進口產品相當,可以相互替代。

  綜上所述,中國大陸生產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在物理和化學性能、生產工藝流程、技術裝備、產品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與被調查產品具有可替代性和競爭性,中國大陸生產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與進口被調查產品屬于同類產品。

  (二)中國大陸產業的認定

  根據《反傾銷條例》規定,商務部對本案申請企業東莞玖龍紙業有限公司、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案支持企業東莞理文造紙廠有限公司和山東晨鳴紙業集團齊河板紙有限責任公司等6家遞交調查問卷答卷的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生產者全部進行了調查。

  商務部重點對本案支持企業之一東莞理文造紙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理文造紙”)涉及的與中國大陸被調查產品進口商東莞理文紙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理文紙品”)之間的關聯關系問題進行了調查。經核查,理文造紙是香港理文工業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外商獨資企業,與理文紙品有關聯關系。但并沒有證據表明,這種關聯關系使得理文造紙的行為不同于其他無關聯的生產者,且由于理文造紙和中國大陸其它牛皮箱紙板生產企業具有共同的利益,對本案有著共同的態度,不受理文紙品的影響,所以,商務部認定東莞理文造紙廠有限公司作為本案的支持企業之一,應當包括在中國大陸產業之內。

  商務部對上述6家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生產企業進行調查后認定,2003年上述6家企業同類產品的產量占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根據《反傾銷條例》第11條規定,能夠代表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本案裁決依據的中國大陸產業的數據,除特別說明者外,均來自以上特定的中國大陸生產者。此外,浙江景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書面聲明,表示支持本次反傾銷調查申請。

  四、傾銷和傾銷幅度

  商務部審查了各應訴公司的答卷,對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做出如下認定:

 。ㄒ唬┱r值、出口價格及價格調整項目的認定

  美國公司

  美國米德維實偉克(MeadWestvaco Corporation)

  1、正常價值

  商務部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認定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商務部對該公司所銷售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型號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將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劃分為常規牛皮箱紙板和高級牛皮箱紙板,并依據產品的基礎重量進一步劃分產品的具體型號。經審查,商務部認為,首先,根據公司的答卷,常規牛皮箱紙板和高級牛皮箱紙板的生產成本之間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在初裁決定中,暫接受公司依此劃分產品型號的主張;其次,對于該公司依據克重進一步劃分型號的主張,商務部認為,由于克重的變化是連續的,相近克重的產品之間的成本相差很小,因此克重并非一個明顯的差異標準,同時商務部認為,使用加權平均的計算和比較方法也能夠保證被調查產品與其外國同類產品之間的公平比較,因此,商務部決定暫不分克重計算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以及進行比較。

  公司報告,該公司調查期內沒有通過關聯公司進行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

  商務部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有關成本數據暫可以接受,并依據該公司的成本數據計算了該公司調查期生產和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加權平均成本。商務部暫依據該公司的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數據對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國內銷售低于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交易超過20%,商務部認定,這部分交易屬于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依據排除低于成本銷售后的國內交易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依據。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通過美國的兩家非關聯出口商進行,根據公司報告,該公司知道產品將轉售到中國大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采取公司報告的銷售給非關聯出口商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商務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關于物理特性調整,該公司認為所銷售的被調查產品在國內市場上分為寬窄兩種類型,這一物理特性上的區別會影響售價,并以加權平均百分比的形式反映了調查期之內兩種產品在美國市場上售價的區別,從而主張物理特性調整。經審查,商務部認為該公司沒有詳細解釋兩者在成本方面的具體差異且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材料,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此項調整主張。

  關于貿易環節調整,該公司認為對中國大陸的出口是通過非關聯出口商進行的,在美國國內市場上的銷售則涉及兩類不同的客戶,貿易環節也相應有所不同。一種貿易環節是將產品出售給非關聯的中間商,再由其轉售給最終用戶,另一種是直接出售給最終用戶,因此主張貿易環節調整。經審查,商務部認為,該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出口銷售客戶與內銷的客戶在銷售行為上存在實質性的不同,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這種不同對價格產生一貫及明顯的影響,從而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該調整主張。

  關于包裝費用,該公司提供了在公司的等級利潤報告系統中所記錄的、分配到被調查產品銷售中的完全包裝材料成本,并以此主張包裝費用調整。經審查,商務部認為該公司沒有指出出口和國內銷售中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之間在包裝費用的具體差異且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材料。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此項調整主張。

  該公司主張對其國內銷售中發生的售前倉儲費用進行調整,經審查,商務部認為,公司并未提供關于確實發生了上述費用以及有關倉儲時間和倉儲費率的相關證據,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費用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直接相關并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該調整主張。

  在初裁決定中,對于公司主張的關于正常價值其他調整項目,商務部決定暫時接受公司的主張。

 。2)關于出口價格

  關于包裝費用,該公司提供了在公司的等級利潤報告系統中所記錄的、分配到被調查產品銷售中的完全包裝材料成本,并以此主張包裝費用調整。經審查,商務部認為該公司沒有指出出口和國內銷售中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之間在包裝費用的具體差異且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材料。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此項調整主張。

  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其他調整項目,商務部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美國惠好公司(Weyerhaeuser Company)

  1、正常價值

  商務部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認定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商務部對惠好公司所銷售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型號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將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劃分為低克重標準牛皮箱紙板、高克重標準牛皮箱紙板、高克重高強度牛皮箱紙板。并主張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分別計算低克重標準牛皮箱紙板和高克重標準牛皮箱紙板,并將高克重高強度牛皮箱紙板排除在計算傾銷幅度之外。經審查,該公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強度影響了產品的成本,根據公司的答卷高克重高強度牛皮箱紙板與高克重標準牛皮箱紙板的成本是相同的。另外,公司用以劃分高低克重的標準并不合理,不能準確合理反映克重高低對產品產生的實質性影響。同時商務部認為,使用加權平均的計算和比較方法也能夠保證被調查產品與其外國同類產品之間的公平比較。因此,在初裁中商務部暫不接受公司對產品型號的劃分主張,商務部決定暫不分強度和克重計算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以及進行比較。

  調查期內該公司部分外國同類產品由自己的紙箱廠內部消耗或以易貨交易的方式進行國內銷售,公司主張易貨交易按照數量進行,且交易價格并非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格明顯高于非易貨方式的交易,并非正常情況下的商業交易,因此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應予以排除。經審查,商務部認為,該公司內部消耗部分不能認定為銷售,而易貨交易方式的銷售存在特別的交易方式和價格安排,銷售中不存在可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正常交易價格,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決定中暫將上述交易予以排除,暫以該公司在公開市場上出售給紙箱生產者的交易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基礎。

  該公司調查期內沒有通過關聯公司進行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

  商務部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在原始答卷中,報告被調查產品的成本及費用時,只報告銷售被調查產品所發生的間接銷售費用,沒有報告直接銷售費用。在補充提交的答卷中,該公司雖然補充遞交修改后的第六部分的相關表格,并主張將直接銷售費用數據加入至產品銷售費用,重新報告了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成本。經審查,商務部發現,首先,公司所報的成本中沒有包括折舊及攤銷費用,也未進行任何解釋說明,商務部決定暫將該項費用加入該公司成本數據中;其次,公司所報告的相關費用是以數量為基礎分攤,商務部初步認定公司費用分攤不合理,暫以公司所報的銷售收入為基礎重新分攤該公司的相關費用;第三,公司重新報告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直接費用數據與其表4-2及表6-5相關數據不一致,因此,商務部暫不接受重新提交包括直接銷售費用后的成本數據,商務部暫按照扣除運費、折扣等直接銷售費用之后的價格與不含直接銷售費用的成本進行比較。

  商務部根據重新調整的數據計算該公司調查期在公開市場上生產和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加權平均成本。并據此對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國內銷售低于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交易超過20%,商務部認定,這部分交易屬于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依據排除低于成本銷售后的國內交易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依據。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審查了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在調查期內,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一部分通過位于美國的非關聯貿易公司進行,且該公司匯報知道這部分被調查產品銷往中國大陸;一部分由公司直接銷售給位于大陸的關聯貿易商或最終用戶,其中,部分產品銷售給位于中國大陸的有關聯關系的最終用戶。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分別依據以下價格來確定出口價格:

  (1)對于該公司通過非關聯貿易公司出口的交易,暫依據該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公司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

  (2)對于該公司直接向有關聯關系的最終用戶進行的銷售。商務部初步審查了關聯公司之間交易的情況,認為這部分銷售雖屬于關聯交易,但其價格與非關聯銷售的交易價格差異不大,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場交易狀況。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決定暫接受這部分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價格,依據該公司直接銷售給有關聯關系的最終用戶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

  (3)對于該公司直接銷售給位于大陸的非關聯關系貿易商或最終用戶的交易,暫依據該公司直接銷售給非關聯關系貿易商或最終用戶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

  3、調整項目

  商務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關于物理特性調整,惠好公司計算了其銷售的高強度箱紙板和標準箱紙板的加權平均價格,并依據兩者的價格差距進行調整以反映高強度箱紙板的不同特性和價格。經審查,商務部認為該公司沒有詳細說明兩者在成本方面的具體差異也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材料,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此項調整主張。

  關于包裝費用,惠好公司將包裝成本按照生產量的比例分攤到產品的總噸數中,并將人工和管理費用作為生產成本報告。經審查,商務部認為該公司沒有指出在出口和國內銷售中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包裝上具體差異且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材料。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此項調整主張。

  該公司主張對其國內銷售中發生的售前倉儲費用進行調整,經審查,商務部認為,公司并未提供關于確實發生了上述費用以及有關倉儲時間和倉儲費率的相關證據,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費用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直接相關并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該調整主張。

  在初裁決定中,對于公司主張的關于正常價值其他調整項目,商務部決定暫時接受公司的主張。

 。2)關于出口價格

  關于包裝費用,惠好公司將包裝成本按照生產量的比例分攤到產品的總噸數中,并將人工和管理費用作為生產成本報告。經審查,商務部認為該公司沒有指出在出口和國內銷售中被調查產品包裝上具體差異且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材料。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此項調整主張。

  關于貿易環節調整,由于惠好公司在中國大陸既向最終用戶進行銷售,也對貿易公司進行銷售,而在美國,僅向最終用戶進行銷售。為了調整對中國大陸貿易公司的銷售以使其能與向中國大陸和美國的最終用戶的銷售具有可比性,惠好公司分別核算對貿易公司和最終用戶進行銷售時的加權平均價格,并依據兩者價格的差異主張對出口銷售進行貿易環節調整。經審查,商務部認為,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在上述不同貿易環節的銷售中公司在銷售職能和銷售行為上存在實質性的不同,且該種不同對價格產生了一貫及明顯的影響,從而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公司對其出口銷售進行貿易環節調整的主張。

  該公司主張對其出口銷售中發生的售前倉儲費用進行調整,經審查,商務部認為,公司并未提供關于確實發生了上述費用以及有關倉儲時間和倉儲費率的相關證據,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費用與被調查產品的銷售直接相關并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該調整主張。

  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其他調整項目,商務部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

  1、正常價值

  商務部審查了Stone ContainerCorporation(以下稱“StoneContainer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StoneContainer公司在美國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商務部對StoneContainer公司所銷售被調查產品及其外國同類產品的型號進行了審查。StoneContainer公司對其生產的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按照克重劃分型號,經審查,商務部認為,由于克重的變化是連續的,相近克重的產品之間的成本相差很小,且存在較大的相互替代性,因此克重并非一個明顯的差異標準,同時商務部認為,使用加權平均的計算和比較方法也能夠保證被調查產品與其外國同類產品之間的公平比較,因此,商務部決定暫不分克重計算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以及進行比較。

  調查期內StoneContainer公司部分外國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以易貨交易的方式進行,該公司主張這部分銷售為按照數量進行的易貨交易,且交易價格并非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格明顯高于非易貨方式的交易,并非正常情況下的商業交易,因此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應予以排除。經審查,商務部認為,這部分銷售存在特別的交易方式和價格安排,銷售中不存在可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正常交易價格,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決定中暫將上述交易予以排除,不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根據StoneContainer公司報告的數據,調查期內該公司在國內非易貨貿易的交易方式下沒有向關聯公司進行銷售。

  商務部對StoneContainer公司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初步認定該公司提供的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財務及其它費用數據和分攤辦法可以接受,決定暫依據該公司提供的數據來計算成本。

  商務部根據認定的成本數據對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StoneContainer公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的國內銷售中有超過20%的交易是低于月平均成本進行的,同時,商務部審查了這部分低于月平均成本的交易在調查期內能否回收成本,認定其中低于調查期平均成本的部分交易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暫將其予以排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依據排除上述易貨交易和低于成本銷售后剩余的全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國內交易作為確定外國同類產品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審查了StoneContainer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在調查期內,StoneContainer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非關聯貿易商進行,StoneContainer公司也知道該部分出口銷售的最終目的地是中國大陸。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依據StoneContainer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商的價格為基礎來確定出口價格。

  3、調整項目

  商務部對Stone Container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關于正常價值部分,StoneContainer公司提出,其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國內銷售的全部客戶為最終用戶,而在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時客戶均為貿易公司,并申請對國內銷售進行貿易環節調整。經審查,商務部認為,該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在上述不同貿易環節的銷售中公司在銷售職能和銷售行為上存在實質性的不同,且該種不同對價格產生了一貫及明顯的影響,從而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公司對其國內銷售進行貿易環節調整的主張。

  StoneContainer公司主張對其國內銷售中發生的售前倉儲費用進行調整,經審查,商務部認為,該公司并未提供關于確實發生了上述費用以及有關倉儲時間和倉儲費率的相關證據,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費用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直接相關并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該調整主張。

  關于StoneContainer公司報告的國內交易的其它調整項目,如內陸運費、信用費用等,商務部認為其所提供的數據和材料暫可以接受,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主張暫予支持。

 。2)關于出口價格

  關于StoneContainer公司所報告出口交易的調整項目,如內陸運費、信用費用等,商務部認為其所提供的數據和材料均暫可以接受,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主張暫予支持。

  泰國公司

  憲成紙廠有限公司(HIANG SENG FIBRE CONTAINER CO., LTD)

  1、正常價值

  商務部審查了憲成紙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憲成紙廠”)國內銷售的相關情況。憲成紙廠主張,調查期內其在國內市場沒有銷售與被調查產品相同或者類似的產品,因此沒有提供有關部分的答卷內容。但是,通過對憲成紙廠提供的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相關信息的審查,商務部發現,初步證據表明,憲成紙廠調查期內在泰國國內銷售的部分產品符合本次產品范圍的描述,上述產品與憲成紙廠報告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的產品在物理特性和技術指標、生產設備和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不存在實質性區別。而憲成紙廠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產品不符合本次產品范圍的描述,也未主張及證明其與出口中國大陸的產品之間在生產技術和工藝流程、用戶及銷售渠道上存在實質性不同,其所提出的兩者之間在原材料投入、生產數量、損耗紙卷長度、成品率、庫存、運輸、銷售費用等方面的差別均不能構成產品之間的實質性差異。綜合上述信息,商務部暫認定,上述產品應屬于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由于憲成紙廠在調查期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了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但卻沒有報告國內銷售的相關信息,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為確定其國內銷售和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審查了憲成紙廠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在調查期內,憲成紙廠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香港的非關聯貿易商進行,憲成紙廠也知道該部分出口銷售的最終目的地是中國大陸。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依據憲成紙廠銷售給上述非關聯貿易商的價格為基礎來確定出口價格。

  3、調整項目

  商務部對憲成紙廠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如前所述,由于憲成紙廠沒有報告其在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相關信息,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確定了其正常價值。

  (2)關于出口價格

  憲成紙廠主張,其在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時沒有允許買方延遲付款的情況,因此不發生信用費用。經審查,商務部認為,憲成紙廠在其發貨后收到貨款之前實際為客戶提供了信用期間,因此,在初裁決定中暫按照憲成紙廠提供的美元短期利率對其在上述期間內產生的信用費用進行了調整。

  關于憲成紙廠所報告出口交易的調整項目,如國際運費、港口裝卸費用、出口退稅等,商務部認為其所提供的數據和材料均暫可以接受,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主張暫予支持。

  幫助豐紙業有限公司(HIANG SENG FIBRE CONTAINER CO., LTD)

  1、正常價值

  幫助豐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幫助豐紙業”)在答卷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交國內銷售的答卷及成本部分主要信息和表格,也未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向商務部申請延期。答卷期限到期較長時間后,幫助豐紙業主動補交了上述部分的答卷,但仍然沒有提交成本部分的有關表格。商務部認為,由于幫助豐紙業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及時提供完整的必要信息,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為確定其國內銷售和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審查了幫助豐紙業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在調查期內,幫助豐紙業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香港的非關聯貿易商進行,幫助豐紙業也知道該部分出口銷售的最終目的地是中國大陸。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依據幫助豐紙業銷售給上述非關聯貿易商的價格為基礎來確定出口價格。

  由于幫助豐紙業在答卷中沒有報告CIF價格,商務部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確定該公司的CIF價格。

  3、調整項目

  商務部對幫助豐紙業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如前所述,由于幫助豐紙業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及時提交國內銷售的相關必要信息,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確定了其正常價值。

 。2)關于出口銷售

  幫助豐紙業主張,其在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時沒有允許買方延遲付款的情況,因此不發生信用費用。經審查,商務部認為,幫助豐紙業在其發貨后收到貨款之前實際為客戶提供了信用期間,因此,在初裁決定中暫按照幫助豐紙業提供的美元短期利率對其在上述期間內產生的信用費用進行了調整。

  幫助豐紙業主張對其出口銷售中產生的貨幣兌換費用進行調整,但未對該費用進行必要的說明,也未提供相關證據,因此商務部在初裁決定中暫不支持該項調整主張。關于幫助豐紙業所報告出口交易的調整項目,如國際運費、出口退稅等,商務部認為其所提供的數據和材料均暫可以接受,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主張暫予支持。

  泰國紙板工業有限公司(Siam Kraft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泰坎紙業公司( ThaiCanePaper Public Company Limited)。

  泰國紙板工業有限公司、泰坎紙業公司在本案立案后分別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并各自遞交了答卷。

  經審查,商務部發現,上述兩家公司具有緊密的關聯關系,兩家公司同被一家公司所控制,兩家公司在高層管理人員互相任職。在從事與被調查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時,兩家公司均生產和銷售被調查產品,并存在互相購買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因此,商務部認為這兩家公司的關聯關系已達到足以控制公司被調查產品價格和生產的程度,該兩家公司應被合并視為一個整體,因此商務部在進行傾銷調查時將根據每個公司的傾銷幅度為基礎計算一個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統一適用該兩家公司。

  泰國紙板工業有限公司(Siam Kraft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

  1、 正常價值

  商務部審查了該公司國內銷售情況,認定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在答卷中,該公司報告了加工產品用紙的交易情況,經審查,調查認定該部分交易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排除用于加工產品用紙的交易。

  在國內銷售中,該公司將絕大部分被調查產品銷售給關聯公司,商務部對這部分交易進行了審查,認定這部分交易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依據銷售給非關聯公司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該公司正常價值的基礎。

  商務部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有關成本的數據暫可以接受,并依據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對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未發現有低于成本銷售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依據全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是通過代理商直接銷售給非關聯最終用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采取公司報告銷售到非關聯最終用戶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關于CIF價格,該公司在答卷中沒有報告CIF價格,商務部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確定該公司的CIF價格。

  3、調整項目

  商務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關于售后服務費用,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該項調整項目,在電子版本中沒有該調整項目的數據,該公司也未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該調整項目。

  關于其他調整項目,該公司在答卷中沒有主張該項調整項目,在電子版本中該公司提交了相關數據,該公司并未提交相關的書面說明材料,也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該調整項目。

  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費等其他調整項目,商務部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2)關于出口價格

  關于信用費用,該公司沒有主張信用費用調整,也沒有提供該公司收到貨款日期以及短期借款利率,經審查,商務部認為,信用費用是公司發貨日至收到貨款日之間公司所發生的機會成本,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對信用費用進行了調整。

  關于貨幣兌換收益,該公司在答卷報告由于需要以美元進口大量的原材料,該公司需要花費貨幣兌換費用以支付原材料成本。由于出口賺取了美元,該公司節約了以泰國銖兌換美元購買原材料時需要支出的貨幣兌換成本,因此主張貨幣兌換收益調整。經審查,商務部認為,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這部分收益與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銷售直接相關,也未能證明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對該項調整主張暫不予接受。

  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其他調整項目,商務部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泰坎紙業公司( Thai Cane Paper Public Company Limited)

  1、正常價值

  商務部審查了泰坎紙業公司的國內銷售KP級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情況,認定國內銷售KP級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小于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商務部暫決定依據該公司KP級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的結構價格來確定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正常價值。

  商務部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有關成本的數據可以接受,并以此作為確定該公司結構價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是通過代理商直接銷售給非關聯的最終用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采取公司報告銷售到非關聯最終用戶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商務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商務部暫決定依據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的結構價格作為確定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正常價值的基礎,并據此進行相應的調整。

  (2)關于出口價格

  關于信用費用,該公司沒有主張信用費用調整。經審查,商務部認為,信用費用是公司發貨日至收到貨款日之間公司所發生的機會成本,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對信用費用進行了調整。

  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其他調整項目,商務部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韓國公司

  答卷截止日期內,本案被抽樣作為調查企業的斗林制紙株式會社、株式會社和承制紙、朝日制紙株式會社和亞細亞制紙株式會社均未提交答卷,同時,韓國制紙工業聯合會及和承制紙株式會社等七家企業代表韓國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生產商向商務部提交申請,提出由于韓國產牛皮箱紙板無法滿足被調查產品的物理指標要求,韓國產品不應包括在本次反傾銷調查范圍內,進而導致原產于韓國的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應屬于可忽略不計的情形,因此請求商務部立即終止此次對來自韓國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的反傾銷調查,隨后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并懇請商務部對韓國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經調查,商務部認為,接受實地核查的韓國企業報告的其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出口交易中的產品不符合立案公告中物理指標的要求,不屬于被調查產品范圍,但韓國進口量并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進口,因此不能終止對原產于韓國被調查產品的調查。同時,由于和承制紙株式會社、新大洋制紙株式會社、朝日制紙株式會社、斗林制紙株式會社、亞細亞制紙株式會社、東日制紙株式會社、月山制紙株式會社等七家韓國企業在調查中積極進行應訴,多次向商務部陳述相關意見并主動提供相關信息和證據,同時積極地配合了商務部的實地核查和其它調查程序,因此商務部決定,在初裁中暫依據可獲得的合理信息為基礎,確定上述七家韓國企業的傾銷幅度。

  臺灣地區公司

  永豐余造紙股份有限公司(YUEN FOONG YU PAPER MFG. CO., LTD.)

  1、正常價值

  商務部審查了永豐余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豐余公司”)的臺灣地區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永豐余公司在臺灣地區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商務部對永豐余公司所銷售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型號進行了審查。根據公司報告的信息,各型號產品除顏色不同外,生產過程、成本分攤方式、銷售價格、用途、物理特性均相同,因此,商務部認為上述型號的不同并不影響價格的公平比較,在初裁決定中暫不區分型號確定正常價值及進行比較。

  永豐余公司在答卷中報告其在臺灣地區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部分交易是向關聯公司進行的,并主張該部分交易價格為“公平正!眱r格。商務部審查了關聯公司之間交易的情況,發現該部分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其他非關聯交易,商務部認為該部分關聯銷售未能反映正常市場交易狀況,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決定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暫排除該部分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

  商務部對永豐余公司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在將生產被調查產品部門所歸集的銷售、管理、財務和研發等費用向各產品分攤時,該公司使用銷量作為分攤基礎,商務部認為,該項分攤辦法不能準確反映產品與各項費用之間的受益關系以及產品之間費用的差異,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對上述費用的分攤辦法進行了調整,暫依據銷售收入重新對其進行了分攤。同時,永豐余公司報告,總公司的研究費用應按銷售額預算比率分攤直接分攤予各廠,但在具體計算公式中,永豐余公司僅將總公司發生研發費用的一半向各廠分攤,且并未說明原因,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決定將總公司研發費用全額向各廠分攤。

  根據上述調整,商務部重新核算了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由于永豐余公司未提供對月平均成本的分攤進行調整的基礎數據,因此商務部根據重新核算后的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對臺灣地區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同時,由于永豐余公司報告的成本中并未包含折扣,因此商務部將發票價格扣除折扣后與調查期平均成本進行了比較,發現調查期內永豐余公司各型號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的臺灣地區內銷售中低于調查期平均成本銷售的部分占整個臺灣地區內銷售的比例未達到20%,因此商務部在初裁決定中暫采用全部臺灣地區內銷售交易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審查了永豐余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在調查期內,永豐余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關聯貿易公司銷往其位于中國大陸的關聯公司,上述中國大陸關聯公司調查期內購買被調查產品后并未直接進行轉售,而是對涉案產品進行深加工再進行轉售。永豐余公司主張,為扶持關聯公司在中國大陸的長期穩定發展,使其降低部分原料采購成本,其在調查期間內向中國大陸關聯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價格不同于當時的普通市場價格,同時,經過深加工后的被調查產品,牽涉到復雜的數據報告和分析,因此無法以經過深加工后的成本概念作合理的估算。

  商務部審查了上述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方式以及永豐余公司中國大陸關聯公司對被調查產品進行深加工和轉售的情況。初步證據表明,永豐余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向中國大陸關聯公司進行,由于存在一定的價格安排,其出口價格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場交易價格。同時,被調查產品未按進口時的狀態轉售,上述關聯公司在進口被調查產品后對其進行深加工成為瓦楞紙板后再進行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成本價格在轉售產品的總價值中所占的比率較低,而且,由于原材料使用情況、深加工過程和加工后產品型號及其計價方式的復雜性,難以對其深加工的成本進行準確核算。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依據其它臺灣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與永豐余公司型號相應的被調查產品時的加權平均出口價格作為確定這部分交易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商務部對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關于工廠到倉庫的運輸費用,永豐余公司對所有的臺灣地區內銷售均要求按每筆交易噸數乘以統一的運費單價進行調整,但并未提供關于上述單價以及所有交易均通過分銷倉庫發運的證據,相反,永豐余公司所提供的部分交易單據顯示這部分交易并未經倉庫發運,且公司主張的上述運費單價明顯高于其運輸合同和運輸發票上所列相應距離的費率,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該調整主張。

  永豐余公司主張對其臺灣地區內銷售中發生的售前倉儲費用進行調整,經審查,商務部認為,永豐余公司并未提供關于確實發生了上述費用以及有關費率的相關證據,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費用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直接相關并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該調整主張。

  關于永豐余公司報告的臺灣地區內交易的其它調整項目,如內陸費用(倉庫-客戶)、信用費用等,商務部認為其所提供的數據和材料暫可以接受,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主張暫予支持。

 。2)關于出口銷售

  如前所述,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依據其它臺灣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與永豐余公司產品相應型號產品時的加權平均出口價格作為確定這部分交易出口價格的基礎。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Long Chen Paper Co., Ltd.)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張,由于該公司在調查期間一段時間存在對大陸出口,因此,在計算傾銷幅度時,榮成紙業銷售被調查產品至中國大陸市場的價格應與同期間內臺灣銷售的價格進行比較。經審查,商務部認為,調查期本身就是同一期間,使用加權平均的計算和比較方法能夠保證被調查產品與其同類產品之間的公平比較。且該公司也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在調查期市場價格存在顯著的差異。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公司的主張,以調查期間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加權平均價格作為計算傾銷幅度的基礎。

  1、正常價值

  商務部審查了該公司的臺灣地區銷售情況,認定臺灣地區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商務部對該公司所銷售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型號進行了審查,商務部發現兩種型號的產品之間的物理特征、成本等方面沒有顯著差異,因此,商務部認為上述型號的不同并不影響價格的公平比較,在初裁決定中暫不區分型號確定正常價值及進行比較。

  該公司調查期將部分被調查產品銷售給一家有關聯關系的公司,商務部審查了關聯公司之間交易的情況,認為這部分雖屬于關聯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場交易情況,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決定暫接受這部分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價格。

  商務部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有關成本數據暫可以接受,并依據該公司的成本數據計算了該公司調查期生產和銷售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加權平均成本。商務部暫依據該公司的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數據對臺灣地區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同時,由于公司報告的成本中不包含折扣,因此商務部將發票價格扣除折扣后與調查期平均成本進行了比較,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臺灣地區銷售低于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交易超過20%,商務部認定,這部分交易屬于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依據排除低于成本銷售后的臺灣地區交易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依據。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是通過位于臺灣地區的關聯公司進行的,該關聯公司向商務部提供了相關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采取關聯公司轉售給大陸最終用戶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商務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關于售后服務費用,該公司在答卷中報告為推廣包括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及非調查產品在臺灣地區的銷售,調查期間內,該公司聘請專職的技服人員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因此主張售后服務費用調整。經審查,商務部認為,該公司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該項費用與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直接相關并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因此在初裁決定中,暫不接受公司的主張。

  在初裁決定中,對于公司主張的關于正常價值其他調整項目,商務部決定暫時接受公司的主張。

  (2)關于出口價格

  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其他調整項目,商務部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Cheng Loong Corporation)

  1、正常價值

  商務部審查了正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隆公司”)的臺灣地區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正隆公司在臺灣地區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商務部對正隆公司所銷售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型號進行了審查,決定暫采用該公司報告的分類方式作為型號劃分的基礎。經審查,正隆公司在臺灣地區內銷售各型號產品的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該型號數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正隆公司報告,調查期該公司在臺灣地區內沒有對關聯公司的銷售。

  商務部對正隆公司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初步認定該公司提供的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財務及其它費用可以接受,決定暫依據該公司提供的數據來計算成本。

  商務部根據認定的成本數據對臺灣地區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同時,由于正隆公司報告的成本中不包含折扣,因此商務部將發票價格扣除折扣后與調查期平均成本進行了比較,發現調查期內正隆公司各型號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的臺灣地區內銷售中有超過20%的交易是低于月平均成本進行的,同時,商務部審查了這部分低于月平均成本的交易在調查期內能否回收成本,認定其中低于調查期平均成本的部分交易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暫將其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依據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銷售后剩余的臺灣地區內交易作為確定同類產品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審查了正隆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在調查期內,正隆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一部分通過關聯貿易公司進行,一部分由公司直接對中國大陸出口。其中,部分產品是向其位于中國大陸的關聯公司銷售的。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分別依據以下價格來確定出口價格:

 。1)對于正隆公司直接出口給中國大陸非關聯客戶的交易,依據該公司直接出口的價格;

 。2)對于正隆公司通過其關聯貿易公司出口的交易,依據其關聯貿易公司銷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客戶的價格為基礎來確定出口價格;

  (3)對于正隆公司自行或通過其關聯貿易公司向中國大陸關聯客戶進行的銷售,正隆公司說明,上述中國大陸關聯公司調查期內購買被調查產品并未直接進行轉售,而是用于加工生產包裝用的紙板或紙盒,并主張與上述關聯公司之間的價格為公平交易價格。商務部初步審查了關聯公司之間交易的情況,認為這部分銷售雖屬于關聯交易,但其價格與非關聯銷售的交易價格差異不大,可以反映市場狀況,因此暫決定依據正隆公司及其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大陸關聯公司的價格作為確定這部分交易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商務部對正隆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關于物理特性調整,正隆公司主張,由于正隆公司于中國大陸與臺灣地區銷售之相同產品型號的產品顏色并不相同,在中國大陸銷售了不同顏色的產品,而在臺灣地區內銷售的產品均為某種顏色,因此,針對臺灣地區內銷售的產品型號,應對因產品顏色所造成的售價差異進行調整后,再與銷售中國大陸的產品型號售價做比較。經審查,商務部發現,正隆公司并未說明上述不同產品之間存在成本差異,正隆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顏色的不同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同時,正隆公司在答卷不同部分關于該主張所提供的信息相互矛盾,根據正隆公司報告的關于產品型號編碼的說明及公司的銷售信息,正隆公司調查期內在臺灣地區內并非僅僅銷售一種顏色的產品,同樣也銷售了非該種顏色的產品。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該調整主張。

  關于售前倉儲費用,正隆公司主張對其進行調整,并將租用某倉庫發生的所有租賃費用直接向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分攤,經審查,商務部認為,沒有證據表明正隆公司所租用的倉庫只存儲了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同時,正隆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費用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直接相關并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不接受該調整的主張。

  關于出廠裝卸費用,經審查,商務部發現,正隆公司主張的這部分費用單位調整金額大大高于其所提供的證據上所列的單價,其計算時用以分攤的產品數量也與證據上顯示的所裝卸產品數量明顯不符,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暫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對該項目進行了調整。

  關于售后服務費用,正隆公司主張對臺灣地區內從事售后服務人員的工資等費用進行調整,經審查,商務部認為,正隆公司未能證明上述費用屬于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直接相關的費用并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對該調整主張暫不予接受。

  關于正隆公司報告的臺灣地區內交易的其它調整項目,如內陸運費、信用費用等,商務部認為其所提供的數據和材料暫可以接受,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主張暫予支持。

 。2)關于出口銷售

  關于正隆公司所報告出口交易的調整項目,如信用費用、兩岸間運費等,商務部認為其所提供的數據和材料均暫可以接受,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主張暫予支持。

 。ǘ﹥r格比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商務部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了比較。商務部在應訴公司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將各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地區)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商務部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對于美國和韓國未單獨審查公司的傾銷幅度,根據《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第十三條、十四條的規定,未單獨審查的應訴出口商、生產商的傾銷幅度按選取的出口商、生產商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確定。計算加權平均傾銷幅度時排除了零傾銷幅度、不足2%的微量傾銷幅度、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計算的傾銷幅度。

  對于美國、泰國和臺灣地區未提交答卷的公司,以及韓國未應訴公司的傾銷幅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傾銷幅度

  經過計算,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美國公司

  1、米德維實偉克公司(MeadWestvaco Corporation):24.9%

  2、美國惠好公司(Weyerhaeuser Company):16.0

  %3、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22.2%

  4、Georgia-Pacific Corporation:21.6

  %5、美國國際紙業公司(International Paper Company):21.6

  %6、龍威纖維公司(Longview Fibre Company):21.6

  %7、美國包裝公司(Packing Corporation of America):21.6

  %8、Inland Paperboard and Packaging Inc.: 65.2%

  9、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65.2%

  泰國公司

  1、幫助豐紙業有限公司(PANJAPOL PAPER INDUSTRY CO., LTD.):25.4

  %2、憲成紙廠有限公司(HIANG SENG FIBRE CONTAINER CO., LTD):33.5

  %3、泰坎紙業公司(Thai Cane Paper Public CompanyLimited)和泰國紙板工業有限公司(SiamKraft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12.8%

  4、其他泰國公司 (All Others):65.2%

  韓國公司

  1、和承制紙株式會社(Hwaseung Paper co., Ltd):11.0

  %2、新大洋制紙株式會社(Shindaeyang Paper Co., Ltd.):11.0

  %3、朝日制紙株式會社(Choil Paper Mfg co., Ltd):11.0

  %4、斗林制紙株式會社(Dreampatech Co., Ltd.):11.0

  %5、亞細亞制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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