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外經貿局、地方稅務局、海關、檢驗檢疫局、外匯管理局:
現將商務部2005年第9號令《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備案辦法》)轉發給你們,并通知如下:
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工作是加強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管理、規范國際貨運代理企
業經營行為的重要舉措,也是維護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證。各部門應加強信息溝通,積極支持配合,依法行政,為我省開放型經濟的發展作貢獻。
二、國家取消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經營資格審批后,企業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工商部門應嚴格按照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登記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貿發[2005]32號)精神辦理。
三、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工商登記注冊后,按《備案辦法》規定的文件到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行政審批取消后,注冊地在南京市以外的企業到江蘇省外經貿廳辦理;注冊地在南京市的到南京市外經貿局辦理。2004年7月1日前經國家商務部審批從事國際貨代行業的企業均到省外經貿廳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四、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根據《備案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憑加蓋備案印章的《備案表》在30日內到海關、檢驗檢疫、外管等部門辦理開展國際貨代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貨代企業應提供《備案表》正本和復印件供有關部門審核(復印件由有關部門留底)。各市外匯管理局等在認真審核國際貨代企業的《備案表》無誤后方可辦理企業的有關手續和開設外匯帳戶。
五、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仍按《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外經貿部2002年36號令)和《<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商務部2003年第12號令)報商務部審批。
六、對偽造、變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出賣工商《營業執照》、《備案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及非法從事貨代業務及報關者,堅決予以取締和打擊。
特此通知。
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信息來源:江蘇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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