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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今日起實施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30日 09:56 人民網-人民日報

  經國家版權局局長石宗源和信息產業部部長王旭東簽發,我國第一部網絡著作權行政管理規章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4月30日發布,將于5月30日起正式實施。

  圍繞《辦法》出臺的前因后果,記者采訪了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教授。

  三大關鍵詞:承前啟后、填補空缺、過渡性

  記者:出臺《辦法》主要是出于怎樣的考慮?

  陶鑫良:在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都沒有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迄今也未就“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正式頒行相應的辦法或條例。因此,《辦法》的出臺填補了在網絡信息傳播權行政保護方面規范的空白,其規定的“通知和反通知”等新內容完善了原有的司法解釋,將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政管理和保護,乃至互聯網產業和整個信息服務業的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辦法》第一條規范的對象及范圍僅僅是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可見其并沒有全面覆蓋互聯網著作權,甚至也沒有全面覆蓋互聯網著作權之主要組成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所以,我理解,《辦法》是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正式頒行前承前啟后、填空補缺的過渡性的行政規章。

  三大特點:較小的適用范圍、較輕的行政法律責任、通知和反通知組合制度

  記者:作為一部“過渡性的行政規章”,它的特點體現在哪些方面?

  陶鑫良:有幾方面的特別規定較為引人關注。

  首先,相對較小的適用范圍。根據我們之前引用的《辦法》第一條規范的對象及范圍以及“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的行政保護也適用本辦法”等規定,將直接提供互聯網內容的行為排除在外,將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進行任何(哪怕是極小的)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也排除在外,所以這些規定僅僅適用于行政保護和只能追究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不能依此延伸至依法追究侵權者的民事法律責任。

  其次,較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行政法律責任。考慮到由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實在難以對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內容進行全面審查和難以作出侵權判斷,所以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只有在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了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又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的;雖不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又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但接到著作權人的有效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關內容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這樣做是為了體現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和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絡信息內容提供者以及網絡信息接受者之間的利益平衡,有利于網絡產業的良性發展和網絡氛圍的和諧建設。

  第三,《辦法》在我國首先推出了通知和反通知組合制度,即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接到有效通知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采取措施移除后,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并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接到有效的反通知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同時,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后,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的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接入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并且保存以上信息60天,以便于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

  期待保護條例的立法進程和立法質量

  記者:眾所周知,互聯網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難點!掇k法》的出臺,對我國今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益保護有何意義?

  陶鑫良:《辦法》的出臺有其積極意義,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政保護方面明確了、細化了一系列具體的規定,有利于信息網絡傳播向規范化、法制化前進。

  但我以為,對這一行政規章的期望值不應過高。這是因為,首先,《辦法》的法律位階太低,只是國務院部委頒行的行政規章,一般只涉及行政機關的行事規則和行政保護的內容和范圍,而非涉及民事權利及利益的直接法律規范。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條的規定,行政規章至多授予行政執法的效力,沒有直接的裁判效力,不能作為法院判決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據,而只能作為參照。在因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而尋求相應司法救濟時,這個《辦法》缺乏效力,目前還只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次,這個《辦法》在規章名稱、適用范圍、立法技巧和一些具體規定上略顯粗糙,可操作性欠佳。所以,我認為不能對其實施效果有太高的要求,我們應當給予更大注意力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立法進程和立法質量,希望一部高質量的、大容量的條例早日出臺。(記者 曹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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