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財政部【發布文號】津政辦發〔2005〕18號【發布日期】2005-03-29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商務委、市交委、天津海關、天津檢驗檢疫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國家外匯局天津市分局、保稅區管委會《關于加快天津保稅物流園區發展的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二○○五年三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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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快天津保稅物流園區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充分發揮天津保稅區政策功能和港口區位優勢,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擴大保稅區與港區聯動試點的復函》(國辦函〔2004〕58號)精神,現就加快天津保稅物流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園區性質
(一)園區是經國務院批準,由天津海關實施封閉管理的特定區域,具有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采購和國際貿易等功能。
(二)園區內可設立行政管理機構、倉儲物流企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物流中心、專為倉儲物流提供服務的運輸企業、貿易企業;不得設立生產加工型企業。除安全保衛人員和企業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園區內居住,不得建立營業性生活消費設施。
(三)園區是天津港保稅區的組成部分。除本實施意見有特別規定之外,園區適用天津港保稅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海關監管
(四)海關對進出園區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園區內相關場所實行24小時監管。
(五)園區實行電子計算機聯網管理和海關稽查制度。區內企業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電子計算機管理數據庫。海關對企業實行電子賬冊管理。
(六)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關備案。
(七)海關對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從毗鄰園區的港區進出的,直接通過海關設立在連接園區和港區之間的自動卡口進出辦理海關手續;從非毗鄰園區的港區進出的,運抵園區辦理海關手續。跨關區貨物,按照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園區內的倉儲物流企業需開展進口貨物分撥配送的,經海關核準后,可按“憑擔保分批出區、集中報關”的程序操作。
(九)從區外運入園區的貨物視同出口,需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如屬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出口許可證。
(十)對從區外進入園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包裝物料、建造基礎設施以及行政管理部門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并簽發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十一)園區內可進行分級、挑選、刷貼標志、改換包裝形式等簡單加工。
(十二)園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等)之間貨物的往來,由收發貨企業聯名向轉出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核準后,按照海關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園區與同一海關其他特殊監管區域、場所之間貨物的往來,由收發貨企業在特殊監管區域的公共平臺上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可按“分批送貨、集中報關”的程序操作。
三、檢驗檢疫
(十三)進出園區的貨物及其包裝物、交通工具和集裝箱等,由區內檢驗檢疫機構統一辦理檢驗檢疫手續,實施監督管理。
(十四)檢驗檢疫機構對需在園區內進行分揀、換包裝、整理等簡單加工的動植物產品和食品等重點產品的加工過程實施監管。
(十五)需在園區中轉、轉口的貨物,短期倉儲并且包裝密封狀況良好的,入境時一般僅實施外包裝檢疫;出境時一般不實施內容物的檢驗檢疫。
(十六)園區的進口貨物到港后,可直接運往園區內指定的查驗場地實施查驗和檢疫處理。
(十七)應檢貨物在進出境時,實施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檢疫除害處理,法定檢驗貨物除涉及環境保護的免予實施檢驗;法定檢驗貨物出入園區時按規定實施檢驗。
(十八)國內貨物進入園區視同出口,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的驗訖證明向區內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查驗、換證手續。對入區后又復出區進入國內市場的貨物,免予實施檢疫。
(十九)園區內企業的自用設備、辦公和生活消費用品,檢驗檢疫機構免予強制性產品認證,免予實施品質檢驗。
(二十)通過在園區建立局域網,實現檢驗檢疫與港區、海關信息共享,試行“電子提單”和“一單兩報”、“無紙化”通關。區內檢驗檢疫機構將非必檢貨物信息通過電子通關系統直接發送給港區、海關,以提高通關效率。
四、稅收管理
(二十一)對園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并對報關的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二十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7號)的規定,對園區外企業運入園區的貨物視同出口,園區外企業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其他規定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接到園區外企業的退(免)稅申請后,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5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加工區耗用水、電、氣準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2002〕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蕪湖出口加工區基建物資出口退稅的批復》(國稅函〔2004〕805號)及其他規定,審核無誤后,予以辦理。
(二十三)園區內企業銷售貨物、出口貨物及委托加工貨物,其稅收政策及稅收管理辦法比照國稅發〔2000〕15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十四)對園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自用基建項目所需的設備和物資、生產所需的設備及其維修用零配件、為物流配送等加工所需的包裝物料、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予以免稅。
(二十五)園區內企業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繳納地方各種稅金。園區內的內、外資企業分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繳納所得稅。
五、外匯管理
(二十六)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2〕74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物流園區企業非貿易項下購匯試點管理辦法〉的批復》(匯綜復〔2004〕57號)的規定,加強對園區企業非貿易項下購匯的監管,做好園區企業非貿易購匯的統計工作。
(二十七)園區內企業在辦理非貿易項下對境外支付時,所需外匯資金可按規定直接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后支付。
(二十八)園區內企業憑保稅區管委會批準其在園區注冊的批復、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下發〈非貿易售付匯及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匯發〔2002〕29號)規定的有關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六、行政管理
(二十九)成立由保稅區管委會和港口、海關、稅務、外匯和檢驗檢疫等部門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領導和協調,規范各部門對園區的管理。保稅區管委會負責園區行政事務的日常管理,配合和協調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對園區進行業務管理,并為企業提供必要的服務。
(三十)外國及港澳臺投資者在園區內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比照保稅區有關企業設立的規定和程序審批。
(三十一)對落戶園區內屬于保稅區管委會審批權限的外資貿易企業和倉儲物流企業,按保稅區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規定和程序實行直接登記。
(三十二)園區內的企業經批準后,可以在園區外設立分支機構。
(三十三)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環境安全事項外,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對園區的行政管理事項,應征求保稅區管委會的意見;需要進入園區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的,應當由保稅區管委會統一協調安排。
(三十四)各行政管理機構應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將涉及園區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或保稅區網站上公示。
(三十五)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與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配套管理辦法不符的,以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管理辦法為準。天津市商務委員會天津市交通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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