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 (記者馮秀英 通訊員黎陽齊全偉)從27日開始,北京市地稅局對個人行使股票期權取得的收益,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最新印發的《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新政策,享受股票期權的員工將要在三個環節繳納個稅。除了接受期權時無需納稅外,行使股票期權認購股票、賣出(境外)股票和享受分紅均需納稅。
其中包括:員工行使權利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視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視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收益,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J0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