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
按照《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2]742號,以下簡稱《辦法》)及《財政部、商務部2005年第3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保證符合2004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范圍的車主按規定領取到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2003年、2004年補貼資金結余的使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2003年、2004年的補貼資金有結余的,結余資金結轉2005年繼續使用。
二、關于2005年補貼資金支出預算的申報
為保證2005年補貼資金發放工作的順利進行,請各省財政、商務主管部門于2005年6月15日前將2004年報廢的老舊汽車所需補貼資金分車型,以書面形式報財政部、商務部。其中,2003年或2004年補貼資金有結余的省,應在申請的補貼資金總額中扣除結余資金,并就扣除情況予以說明。
請各省嚴格按照《辦法》及《公告》規定,做好2005年補貼資金發放的準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信息來源:市場建設司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