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憲法條約》是歐盟的首部憲法,其宗旨是保證歐盟的有效運作以及歐洲一體化進程的順利進行。
它由歐盟憲法、歐盟公民基本權利憲章、歐盟政策和歐盟條約基本規定4個部分組成,其主要內容包括:設立歐洲理事會主席和歐盟外交部長,組建歐盟外交部,以保持歐盟工作的連續性。改革歐盟委員會,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改革歐盟理事會和歐盟部長理事會的表
決機制。歐盟成員國必須盡其所有的軍事和民用能力用于歐盟共同防務政策的實施,最終目標是發展歐盟共同防務。
歐盟制憲籌委會于2002年2月28日在布魯塞爾召開首次會議,開始制定歐盟憲法草案。2003年7月10日,籌委會宣布歐盟憲法草案最終定稿。草案對歐盟的盟旗、盟歌、銘言和慶典日作出明確規定。歐盟的盟旗仍為現行的藍底12星圖案,盟歌仍為貝多芬第九交響曲中的《歡樂頌》,“歐洲日”定為每年5月9日,把未來歐盟憲法的最后一句話“多元中的一體”作為歐盟的銘言。
2004年6月18日,條約草案在歐盟布魯塞爾首腦會議上獲得通過。同年10月29日,歐盟25個成員國的領導人在意大利首都羅馬正式簽署該條約。2005年1月,歐洲議會批準了憲法條約。根據憲法條約規定,歐盟各成員國領導人簽署《歐盟憲法條約》后,條約還需25個成員國根據本國法律的規定進行批準(議會投票或全民公決)。如果得到各成員國的順利批準,該條約將于2006年11月1日生效。如果歐盟25國中的任何一個國家否決的話,條約都不會生效。
截至目前,匈牙利、立陶宛、斯洛文尼亞、意大利、斯洛伐克、希臘、西班牙、奧地利、德國和比利時等10個歐盟成員國分別通過議會表決或全民公決的方式正式批準了《歐盟憲法條約》。
(本報記者 葛傳紅 綜合 整理)
《國際金融報》 (2005年05月27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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