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當月沒刷完公交電子月票,公交公司卻不退余額,成都市民李新付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由于原告李新付不能舉證證明成都市公交集團公司有違約和侵權的事實,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今年1月30日,李新付使用公交IC成人優惠卡進行次數充值,充值金額為50元,充值憑證上載明充值月份為當年2月、次數為100次。到2月28日止,李共乘車67次,尚余33次未使
用。后李要求公交公司退還尚未消費的16.5元,遭到拒絕。3月15日,李以公交集團在履約時將卡上余額侵占為由,訴請法院判令該公司退還,并賠償40元的工商查詢費用。
庭審查明,2003年11月,成都市物價局對公交公司推行公交IC卡有關事項作出專門規定。公交公司依照物價局的規定在公交IC卡的《申領須知》中明確載明,成人優惠卡中的電子月票享受5折,具有包月限額限次的消費性質,未消費完的次數不累計至下月,每月充值50元,乘車100次。
庭審中,李新付認為,公交公司所說的成人優惠卡包月限額限次,未消費完的次數不累計至下月,應理解為沒有消費完的次數應該退還給消費者。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一、運輸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已經過聽證,不違反公平原則。法院認為,李新付根據《申領須知》的告知,申領了成人優惠卡,以每月充值50元的形式購得電子月票,公交集團根據約定對李履行承運義務,雙方建立了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系。且該合同關系的成立具有間斷性、持續性與期待性,在每月的次數充值完成后,該合同關系即告成立,有效期為當月,每一次的充值,均是對合同的續簽,李對合同關系成立與否享有充分的選擇權與決定權。
該運輸合同雖有格式條款性質,卻是依據聽證會的結果與物價部門的審批,約定了實行公交IC卡的種類,規定了不同程度的優惠標準與使用規則,保障了李接受何種服務的選擇權,這既充分體現了公交集團作為公共服務行業應盡的讓利于社會的義務,也符合其作為企業的獨立經營的特性,證明其在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時,已依法遵循了公平原則。
二、格式條款沒有限制乘客的權利,而且該格式條款已明確告知成人優惠卡的使用規則,特別注明該卡具有包月限額限次的消費性質,未消費的次數不累計至下月,無免除公交集團的責任、加重李的責任或者排除李的主要權利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此外,公交集團還已詳盡、如實地履行了告知義務,李在對告知的內容具有選擇權的情形下進行選擇,表明其已接受了對該卡使用的相關約定,并應遵守此約定。
三、公交公司的行為不是不當得利。李在充值后享有的是當月100張車票的所有權,該權利屬財產權,逾期即為廢票,屬放棄權利,公交公司的行為不屬于不當得利,據此不應承擔返還責任。
因此,依據李的舉證,不能證明公交公司有履約違約和構成侵權的事實,原告的理由不充分,法院對李提出的所充值的款項屬預付款、未使用完的次數不返還屬侵占行為等主張均不予支持。(任硌王鑫)
。ㄋ腼L/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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