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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外出經營繳納地稅7月起持《外管證》報稅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5日 14:06 商務部網站

  自今年7月1日起,江西省各級地稅機關將加強對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管理,納稅人在辦理申報稅款、領購發票、申請代開發票、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和其他有關稅務事項將使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新辦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累計不超過180天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地稅辦稅服務廳填開的《外管證》,向經營地(勞務發生地)地稅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申請開具《外管證》的納稅人需將書面申請報
告提交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辦稅服務廳,領取《申請表》。持有《外管證》的納稅人,其企業所得稅可回其機構所在地繳納,未持有的則在經營地繳納全部地方稅收;同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外出經營的,在同一經營地累計超過180天的,也應到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接受主管地稅機關的稅務管理。(信息來源:南昌市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江西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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