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辭職制度化建行走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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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5日 10:31 證券時報 | |||||||||
國內金融業高管問責制度再進一步。日前中國建設銀行正式出臺《關于追究案件發生機構及其上級機構領導人員責任的規定》,實行領導人員失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制度,該制度覆蓋建行總行、分行和支行的各級領導人員。這樣,除原先的《中國建設銀行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等規定之外,建行又新添一加強公司內控機制“利器”。
建行此次規定的最大亮點在于其程序上的安排。相關制度規定,領導人員引咎辭職的程序為,領導人員有規定所列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應當向上級機構提交辭呈,請求辭去領導職務;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領導人員有規定所列應當引咎辭職情形而未提交辭呈的,應當責令該領導人員在確定的時間內辭職;該領導人員在上級機構確定的時間內未提交辭呈的,上級機構應當免去其領導職務。規定將引咎辭職與責令辭職、免職制度有機地揉合在一起,一環扣一環。說白了,要是出現規定所列的失職情形,即使行領導們不想走,也要“趕”你走,目的是確保失職的領導人員能“徹底”下臺。 貪戀職權是人之常情,因為職位畢竟代表著權利、榮耀和金錢。但是,貪戀職權出了大事之后,卻厚著臉皮不肯走人,就需要制度來約束了。在震驚全國的毒奶粉事件中,原安徽阜陽主管衛生的副市長就公開表示“不想引咎辭職,還想繼續干下去”。不主動辭職怎么辦?建行此次的做法就很有針對性。如果出事的行領導們很戀棧,不主動,那就責令他們辭職;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還賴著不走,那就直接免職。總之要讓領導們擔起責任來。 建行的相關規定從制度層面上加強了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管理和問責,體現出了較強的針對性,但要使相關制度真正落到實處,還需進一步完善有關的認定細則。目前該規定在引咎辭職適用情形的標準方面比較模糊,相關條款亟需進一步量化。如“轄內發生多起案件或重大違規問題;涉及金額巨大或損失嚴重的;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挫傷員工積極性的……等等”,幾乎沒有一個量化標準。幾起才算“多起”?金額多大才稱得上“巨大”?什么樣的后果才叫“損失嚴重”?多大傷害才叫“嚴重挫傷”?這些概念還需要進一步界定,不然,規則隨意性太大,今后執行起來會大打折扣。 正所謂“亡羊補牢,未為晚也”,在國內金融系統大案要案頻發之際,在國有商業銀行股改上市的關鍵時期,中國建設銀行此舉無疑將強化本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政問責制度,督促他們更加勤勉、盡責地擔負起領導和督導重任,從而有助于改善建行的公司內部治理環境,增強海外投資者對國內金融機構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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