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市場價格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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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5日 08:01 經濟參考報 | |||||||||
【作者簡介】劉振秋:1986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曾擔任國家物價局、國家發展和計劃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司能源價格處副處長、處長。長期從事能源價格管理工作,參與電力、煤炭、石油等一系列重大能源價格改革工作。現任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價格司副司長。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煤炭價格在市場化改革進程中取得了一定
目前,我國電煤價格并沒有完全實現市場化,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也受到了一定的制約。一定意義上講,電煤價格存在的問題正是煤炭市場體系發育不健全的直接反映。 從技術條件看,我國煤炭消耗主要以發電為主,發電用煤占社會消耗總量的50%左右;煤炭占發電成本的50%,電煤價格變化對發電企業效益影響較大;電廠的生產布局或是在坑口,或是在設計上就是與煤礦配套的。煤、電雙方依存度較強,可選擇余地較小,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 作為市場主體的煤炭生產企業和消費企業制度改革滯后,影響市場體系完善。市場主體是由市場活動參與者和調控者組成、成熟、完善的市場體系要求市場主體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的生產經營者。而我國目前國有重點煤礦與主要煤炭消費企業,如電力、冶金、鐵道等行業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制度改革滯后,經營機制轉換遲緩,特別是國有重點煤礦背負著歷史欠帳、冗員與退休人員等沉重包袱,難以正常和充分地參與市場競爭。也就是說,目前的國有企業還不是真正的市場主體。 煤炭市場組織的不合理表現在不能形成全國統一性的市場。影響煤炭全國性統一市場的形成,主要是鐵路運輸能力的制約和地區封鎖。煤炭市場的競爭,首先反映在運力配置上的競爭。在這種扭曲的市場條件下,不可能形成合理的價格。 市場秩序的不規范影響市場化進程。煤炭市場流通秩序混亂是長期以來存在的問題。部分煤炭生產省政府直接提出本省(區)煤炭企業供應外省特別是供電煤價格的漲價幅度。行政性權力的侵入,阻礙了煤炭市場的發育。 市場化改革方向是解決一次能源價格包括煤炭價格矛盾,促進能源行業可持續發展的根本途徑。放開價格只是為企業走向市場,建立以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價格機制創造了前提條件,科學合理的價格機制的形成還有賴于整個市場體系的完善和相關制度的配套改革。 因此,要解決電煤價格問題,首先要改進和完善政府宏觀調控及市場監管。現代市場經濟的理論和實踐告訴我們,市場經濟并不排斥政府的宏觀調控,沒有不受約束、放任自流的市場經濟,建立科學有效的政府宏觀體系,是培育市場和完善市場體系的內在要求。 按照完善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要求,一是做好煤炭行業項目規劃工作,保證新老礦井的正常接續。二是做好總量平衡,調節市場供求。比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內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適時調整煤炭出口政策,以調節國內市場供求。三是建立有效的信息傳輸系統,加強價格公共服務。通過價格信息網絡及時公布煤炭價格信息,對價格現狀和走勢進行分析,以引導生產和消費。四是加快法律法規建設和法律執行的力度,避免地方行政干預,查處企業間串通壟斷價格的行為;整頓市場流通秩序,嚴格市場準入標準,堵塞利用行政權力攫取利潤的渠道。同時要逐步打破政府行政性公司在流通領域的壟斷地位,引入競爭機制,賦予煤炭生產企業和消費企業自主選擇營銷企業的權利,避免價格壟斷。 其次要繼續深化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按照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加快對煤炭企業進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通過股權結構多元化,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把企業經營者的收入與企業效益、經營者的近期利益和長遠利益結合起來,避免經營者的短期行為。 其三要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加快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價改革步伐,積極貫徹煤電價格聯動政策。按照國務院關于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積極推進競爭價上網,通過建立發電市場,引入競爭機制,理順煤電價格關系。同時,進一步加快電價的配套改革,建立煤炭價格與發電價格、發電價格與電網銷售電價聯動機制,使電網的銷售價格能夠準確、全面反映發電市場供求和燃料價格的變化。 其四要改革鐵路運行管理體制,加快鐵路建設。改革鐵路管理體制,實行政企分開、網運分離,打破壟斷,是加快鐵路建設,解決鐵路運輸的瓶頸制約,完善電煤價格形成機制的物質前提,同時,也是實現鐵路運力分配市場化、提高分配效率的需要。只有暢通無阻的鐵路運輸以及按市場機制進行運作的鐵路運輸企業,才能將生產者和消費者有機地銜接起來,買賣雙方才能夠相互選擇和相互制約,競爭機制才能充分發揮作用。 其五要——改進煤炭訂貨方式,推行長期交易合同。電煤供應具有長期、穩定的特點,買賣雙方相對固定,適于簽訂長期合同。一是隨著鐵路運輸狀況的改善,逐步取消煤炭訂貨會議,降低行政成本,減少政府直接干預以及煤、電雙方對政府的依賴。每年只對新增發電或其它新增用煤召開小規模的產銷銜接會議。二是在煤、電雙方供貨合同中,逐步引入并推行長期交易合同。如實行差價合同等,規避市場風險,更好地發揮價格信號的引導作用,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和促進結構調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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