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充分發揮工業園區的功能和作用,迅速推進我市的經濟建設,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中國(北海)民營工業園暨北海市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位于
北發[2001]37號文件第二條所規定的范圍之內。
第二條園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北海市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全權負責管理園區的統一規劃、統一招商、統一開發、統一管理。
第三條 放寬企業項目準入條件,凡是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及我市環保要求的工業企業、項目,經管委會同意均可入園。
二、稅 費
第四條 園區內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在園區內新辦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除享受國家、自治區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外,實行減免十年所得稅優惠辦法。其中前五年全免,后五年減半。減免量超過國家、自治區所規定的部份,企業照章繳納,由財政集中設立企業技改研發專項資金,用于扶持企業擴大再生產。
第六條 園區內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日用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商品外,免證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七條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稅后利潤匯出境外,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第八條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由企業提出中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可加快固定資產折舊。
第九條 對在園區興辦的各類企業,除國家、自治區明確規定必須上繳的以外,免交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條 由事業性單位提供的有償服務和各類中介機構的服務性收費,按規定標準的50%收取。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園區管委會歸口代為收繳,定期與有關部門結算。
第十二條 園區內企業必須上交的有關規費,按規定的下限執行,并由管委會統收統支。
第十三條實行收費公開制,通過公告及互聯網形式定期動態公布《北海市企事業單位應收費用目錄》(屬國家、自治區規定必須收取的項目)。
第十四條 園區成立收費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督園區企業減免費用執行情況。
三、用 地
第十五條用地企業一次性繳納地價款有困難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分期付款,也可以租賃方式用地。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興建廠房及辦公、生活設施。
第十六條 在園區的開發標淮廠房、基礎設施、辦公場所等項目,免交報建費用。
第十七條 園區內企業用地價格由管委會根據入園企業高新技術含量高低等因素確定。報政府批淮后實施。
第十八條園區外企業遷入園區興建工業項目,可與園區管委會等值置換土地,置換雙方按協議直接辦理土地變更登記,不再辦理土地轉讓手續。管委會可以利用置換的土地進行綜合開發。
四、服 務
第十九條 對園區項目建設實行“—站式”服務,特事特辦。
第二十條嚴格規范檢查行為,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的執法檢查每年不得超過1次(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除外),并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企業。
第二十一條 管委會通過園區土地滾動開發建立項目孵化基金,并為園區內高新技術項目的孵化提供配套資金。
五、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 如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法規比本辦法更為優惠,按最優條款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北海市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廣西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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