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空頭支票將受重罰
本報訊中國人民銀行23日表示,將擴大支票的使用主體,大力推廣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使用支票,促進支票業務的均衡發展。人民銀行認為,在個人繳納公用事業費等各種費用時,其優勢更能得到有效發揮。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簽發空頭支票的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中國人民銀行的這份通知稱,目前在支票使用過程中存在一些單位和個人簽發空頭支票的現象,不僅損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響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響結算資金匯路暢通以及經濟、金融秩序。
《通知》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明確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根據規定,人民銀行分支行還將建立簽發空頭支票“黑名單”制度,并將有關違規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的銀行進行通報。對罰款代收機構對空頭支票罰款收入占壓、挪用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其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于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
支票是傳統支付工具中使用最廣泛和便利的非現金支付工具,在同一城市范圍內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清償債務等款項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目前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結算總筆數的70%左右。
人民銀行稱,目前我國支票使用主要以單位為主,除少數大中城市有一定量的個人支票在使用外,其他地區個人支票使用較少,個人支票的社會認知度較低,還未成為居民的日常支付工具。隨著個人征信系統的完善和居民消費觀念的轉變,個人支票業務發展前景廣闊。特別是在個人繳納公用事業費等各種費用時,其優勢更能得到有效發揮。
據介紹,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匯票、支票、本票和銀行卡為主體,匯兌、定期借記、直接貸記、網上支付等結算方式為補充的非現金支付工具體系。
人民銀行表示,他們還將從多方面推動支票業務的發展:建立跨行政區域的票據交換中心,使支票在更大范圍內流通,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積極研究影像交換技術等在票據交換領域的運用,實現票據截留,以縮短清算時間,提高結算效率;建立和完善支票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支票支付風險。(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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