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5月23日電(記者張旭東)記者23日從中國人民銀行獲悉,人民銀行于日前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簽發空頭支票的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人民銀行稱,目前在支票使用過程中存在一些單位和個人簽發空頭支票的現象,不僅損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響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響結算資金匯路暢通以及經濟
、金融秩序。
《通知》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明確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根據規定,人民銀行分支行還將建立簽發空頭支票“黑名單”制度,并將有關違規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的銀行進行通報。對罰款代收機構對空頭支票罰款收入占壓、挪用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其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于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
作者:張旭東
(來源:南國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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