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改目前己進入立法程序,其中,投資者權益保護是其重要的修訂內容,但是,筆者認為,《證券法》修改中還需增加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條文。
一、明確建立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
應當依法建立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如同消費者保護協會一樣。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
可以實行訴訟擔當制度,代表中小投資者群體利益起訴欺詐行為人。
二、明確建立投資者權益保障基金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針對證券公司發生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缺口時的救濟手段,它不同投資者權益保障基金。投資者權益保障基金是用于發生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時對投資者損失的補償與救濟措施,它同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與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風險基金一起,四者共同構成風險基金系列。
三、應該對一級半市場的民事責任加以明確
由于歷史的原因與客觀上上市困難的瓶頸,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及一級半市場是客觀存在的,法律應當明確非法發行、非法募集、變相公開發行的單位與個人除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明確私下買賣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四、明確集團訴訟與仲裁制度
在《證券法》中應明確規定集團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對集團訴訟作出原則性規定,并修改民事訴訟法與相關司法解釋。
五、加強上市公司管理的若干問題
1.明確強制實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責任保險制度,并應在年報中公布理賠、有關人員責任承擔情況;
2.繼續提高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的比例;
3.明確保薦人出具保薦書后具有民事上保證責任的性質。
4.明確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帳戶、出借自己或他人證券帳戶的后果,其應在民事上負有主要過錯責任。
作者:宋一欣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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