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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國內分銷商為何拿不到銷售獎勵?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3日 14:49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本報記者 張偉湘 李珊 張小建

  編者按:

  分銷協議是內地商家在銷售境外品牌時經常接觸到的重要文件,分銷商和產品的供應商或品牌持有人都應該遵守法律和協議約定,同時,分銷商也應該衡量銷售風險,廣州市仲
裁委日前就仲裁了一起頗有現實意義的分銷糾紛。廣州某經貿公司與某(中國)有限公司簽署了分銷協議,約定達到銷售指標后可享有銷售獎勵。但是,因大量產品未銷售,經貿公司申請退貨,某(中國)有限公司同意退款。經貿公司認為,贈品不需退回,同時某(中國)有限公司需承擔經貿公司將產品擺進商場的進場費。廣州市仲裁委員會裁決認為:未完成銷售指標不能享有銷售獎勵,經貿公司作為行紀人,除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應自己承擔貿易活動的費用。據此,仲裁庭駁回了廣州某經貿公司的全部仲裁請求。

  分銷協議起紛爭

  該仲裁中,申請人是廣州市某經貿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被申請人是某(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公司]。2002年6月18日,經貿公司與(中國)公司簽訂《草本家族系列產品分銷協議》和《草本家族系列產品補充協議1》和《分銷補充協議退換貨條款》,以上協議雙方均有蓋章并分別由經貿公司代表張某和(中國)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簽字。《協議》約定:(中國)公司為有力地銷售其生產的特定產品,指定經貿公司為其特定區域內的分銷商,由經貿公司負責將分銷產品銷售給指定區域內的銷售渠道。(中國)公司有權對經貿公司制定季度指標、變更分銷產品的種類、指定區域和銷售渠道。經貿公司與(中國)公司不因簽訂或履行本協議而形成合伙、聯營或代理的關系,各方應獨立承擔與各自業務有關的一切民事法律責任。經貿公司未經(中國)公司書面允許不得代表(中國)公司或以(中國)公司名義對外開展任何經營活動。如經貿公司在每批分銷產品交付后7天內支付了該批分銷產品的全部貨款,(中國)公司將給予分銷商該批貨款2%的銷售獎勵,如果經貿公司完成(中國)公司制定的季度指標,且在無拖欠任何貨款的前提下,(中國)公司將給予經貿公司該季度全部貨款的2%的銷售獎勵。經貿公司聲明,無論本協議因何種原因終止,均同意放棄對(中國)公司可能存在的所有索賠或訴訟的權利。附件二則列明第二季度指標為120000元,產品的價格是:草本家族系列洗發露(400ML/支,裝箱規格1×24),分銷商價格300元,批發價325.2元。《退貨協議》訂明(中國)公司同意經貿公司在收到第一批分銷產品后3個月享受一次性由于產品滯銷原因的換貨等。2002年6月28日,經貿公司預付120000元貨款給(中國)公司,(中國)公司于2002年7月2日向經貿公司交付480箱貨物,其中,草本家族系列洗發露(400ML/支,裝箱規格1×24)共432箱。雙方確認,另48箱為陳列架、海報、掛旗等宣傳用品,屬于贈品。因大量產品未售,(中國)公司同意經貿公司把該產品未售部分進行退貨處理。2003年1月6日,經貿公司將上列洗發露9291支(貨值116137元)退回(中國)公司。因(中國)公司認為經貿公司未將32箱草本家族系列洗發露(產品貨值9600元)退還,故(中國)公司在2003年4月16日只返還106844元給經貿公司。雙方因《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而終止合同關系。經貿公司認為,根據協議,(中國)公司應向經貿公司支付首批訂單7天內付款的銷售獎勵2400元和完成第二季度指標的銷售獎勵2400元。同時,(中國)公司還應向經貿公司支付業務員獎金3000元和有關進場費32050元。因此,經貿公司根據仲裁條款向廣州市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支付共計49143元的各類款項。

  銷售獎勵是否成立成爭議

  該案有三個焦點:首先,是其中32箱產品是否屬于贈品,其次,是關于要求支付的兩筆銷售獎勵共計4800元是否符合約定,再次,是關于曾任職(中國)公司的業務經理是否有權代表(中國)公司簽訂合同確認支付經貿公司業務獎金3000元和進場費32050元。經貿公司認為,根據雙方口頭約定,32箱屬于贈品,即每12支送1支,因經貿公司訂購了400箱,按每箱24支計總共是9600支。故(中國)公司應贈送32箱產品。(中國)公司的交付的貨單表明,400箱分銷貨單號碼為“h”,表示屬于貨品,32箱分銷貨單號碼拼音字母為“hz”,表示屬于貨物贈品。(中國)公司則認為,雙方并無約定草本家族產品由(中國)公司贈送32箱給申請人,432箱分兩張分銷單并無特別意思表示,因申請人當日第一次訂貨是400箱,其后追加32箱,分銷貨單中有“h”和“hz”的字母是隨機填寫,并沒有特殊含義。《協議規定》中款到發貨并不表示必須全部收齊貨款才發貨。(中國)公司已另外贈送48箱宣傳用品給經貿公司,不同意將經貿公司未退還的32箱洗發露作為贈品,故在返還經貿公司的退款中抵扣了32箱產品的貨款9293元。經貿公司認為,經貿公司已付清全部貨款,根據《協議》約定,(中國)公司收到貨款7天內應支付銷售獎勵2400元,根據第二季度的銷售指標120000元,經貿公司付齊貨款120000元即視為完成銷售指標,(中國)公司應再支付銷售獎勵2400元。(中國)公司則認為,由于經貿公司所訂的貨款是129600元,但只支付了120000元,故要求支付銷售獎勵2400元不符合約定。第二季度銷售指標為120000元,經貿公司雖在合同訂立時預付120000元,但后來又退回116137元貨物,沒有實現銷售目標,且合同約定在不拖延公司任何貨款的前提下,才會給予銷售獎勵,現在經貿公司沒有完成任務,不符合支付獎金的條件。經貿公司認為,某某是(中國)公司的業務經理,一直與經貿公司聯系,代表(中國)公司收取貨款和簽收經貿公司的貨款支票,某某雖后來辭職但并未告知經貿公司,經貿公司有理由相信某某有權代表(中國)公司簽訂合同確認以上事項,構成表見代理,某某的簽字對(中國)公司有效。(中國)公司則認為,某某未經授權,無權對外簽訂合同,按照經貿公司提供的聲稱是某某的簽字合同內容來看,均超出雙方的協議,某某無權代表(中國)公司修改協議。

  未達銷售目標難享銷售獎勵

  對32箱產品是否屬于贈品的問題,仲裁庭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屬于轉移財產所有權的行為,是單務、實踐合同,其意思表示必須明確、清晰。由于雙方在《協議》中未并未約定32箱產品是贈品,經貿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其稱按每12支贈送一支,按400箱計合計9600支缺乏事實依據。經貿公司認為分銷貨單中拼音字母“hz”中的“z”表示“贈”,但“z”并不必然推出“贈”的意思,也可推出“增”、“正”等意思。故該理由不成立。經貿公司稱按《協議》約定“款到發貨”,如經貿公司未付齊貨款(中國)公司必定不會發貨,現(中國)公司全部發貨,以此推定經貿公司必定付齊貨款的主張不符合邏輯關系。是否以收齊貨款才發貨,其選擇權在(中國)公司,因此,經貿公司以(中國)公司已全部發貨為由推定自己付齊貨款的主張不能成立。那么,究竟那兩筆銷售獎勵是否符合約定呢?仲裁庭認為,依照《協議》,只有付齊貨款后才有權要求支付銷售獎金,由于申請人無證據證明32箱屬于贈品,因此經貿公司認為已付120000元視為付齊貨款的主張不能成立,因此要求支付銷售獎金24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至于第二季度是否完成120000元銷售指標的問題。由于經貿公司已向(中國)公司退回116137元貨物,因此不能視為完成銷售指標。經貿公司在仲裁申請書中表示將未售出產品退回,表明雙方對銷售的約定是以將產品售出而不是以經貿公司預付貨款確定。因此,只有銷售出產品才能視為完成指標,因此經貿公司稱訂貨時已預付120000元貨款視為完成銷售指標的說法不成立。至于某某能否代表(中國)公司簽訂合同確認支付費用的問題,仲裁庭認為,經貿公司對是否某某簽名并未申請某某本人出庭作證,(中國)公司對此不予確認,經貿公司未提出其他證據證實,仲裁庭對該簽字真實性無法確認。就合同的關聯性來看,根據合同法規定,構成表見代理的條件之一是相對人具有善意地信賴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理由。而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補充協議1》和《退換貨協議》等一系列文件看,交易習慣是雙方蓋公章,(中國)公司一方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現經貿公司舉證聲稱由某某簽訂的合同,既無(中國)公司公章也無(中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明顯與雙方交易習慣不符。其中一份年度獎勵協議書,甲方為某某,乙方以經貿公司名義落款,既未蓋公章,也無人簽名,同日的一系列協議,上面均有(中國)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可見,經貿公司清楚知道與(中國)公司訂立、修改、補充合同時必須蓋上公章,并且須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才能生效。因此,經貿公司稱某某作為業務經理有權代表(中國)公司簽訂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某某不構成表見代理。同時,《協議》符合行紀合同特征,即由(中國)公司作為委托人委托經貿公司為行紀人,由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415條,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由行紀人負擔。因無法認定雙方另有約定,因此,經貿公司要求(中國)公司支付相關的進場費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最后,仲裁庭駁回了經貿公司的所有請求,仲裁費也由經貿公司承擔。(觀宇/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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