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有個人破產法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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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3日 10:11 經濟參考報 | ||||||||
我國“負翁”現象呈超常態勢 花明天的錢辦今天的事,超前消費,負債消費,這幾年儼然已經成了潮流。由此,也產生了一個新興的人群:都市“負翁”。這個“負”不是財富的富,而是負債的負。中國社科院的一項統計顯示,北京、上海兩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體負債率高于歐美家庭。
在市場經濟的社會中,“負翁”的出現和企業的適度負債經營一樣,是經濟穩定增長的表現。但是,如今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國家,中國的都市家庭整體負債率卻高于歐美發達國家,這至少表明,居民個人消費和社會的整體經濟形勢存在失衡,倘若總體經濟出現大的波動,就會出現一些麻煩的問題。在這樣一種背景下,也使另一個問題浮出水面:制定個人破產法。 個人破產法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早在去年初,在啟動現行企業破產法的修改工作時,就有媒體披露說,新《破產法》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亮點”之一,就是在該破產法草案中首次出現了關于自然人破產的條款。但是等到2004年6月,新《破產法》草案進入立法審議階段后,有關自然人破產的條款并沒有出現,僅僅出現了一些含義較為模糊的“商事自然人”破產等字樣。一些立法專家的說法是,中國實行個人破產的時機并不成熟。 為什么不成熟呢?理由是中國沒有健全的個人信用體系。在個人破產申請獲準并對個人資產進行清算后,破產人余下的債務雖然可以獲得豁免,但同時也要為此付出諸如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進行高消費,不能購置房產、汽車等高檔物品,不能擔任公職人員或企業管理人員等等慘痛代價。法律不僅應當保護債務人的合法生存權利,更應該明確他所應該承擔的責任。但是,假如沒有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個人破產法就只能使一些人借機逃避責任。 這種“時機不成熟論”,聽起來很有道理,但是仔細推敲會發現,指望社會的個人信用體系完備之后再考慮個人破產立法的問題,是一個邏輯顛倒的錯誤理由。 社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場“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哲學辯論,而是一種對實踐的總結和指導。目前,凡是市場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和我國的香港地區,都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有關資料統計,在國際上,破產案件中個人破產占了絕大部分。美國曾一度高達95%。可以這樣認為,正是由于有了個人破產,才有企業破產,企業破產不過是個人破產的放大和延伸。同樣,并不是因為有了信用體系,才能建立個人破產,而是因為有了個人破產和企業破產,才隨之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因為,信用體系是建立在每個人對自己的財產負責任(有限責任)的基礎上。 中國現行的企業破產制度嚴重滯后,新的法規又長期難產,這都充分說明了沒有個人破產,難有企業破產的現實。在都市出現大批“負翁”的情況下,在部分家庭整體負債率高于歐美家庭的形勢下,優先考慮個人破產應該是法律制度設計上的首選。(來源:經濟參考報)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