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主要規范的對象是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其他直接提供互聯網內容的行為,適用《著作權法》的規定即可。
《辦法》規定,由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難以對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內容盡
到全面審查義務,因此不對互聯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承擔過重的法律責任。只有在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辦法》還規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責令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對于那些經著作權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如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有關部門將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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