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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備案辦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3日 09:01 上海證券報

    

關于發布《獨立董事備案辦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精神,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本所制定了《獨立董事備案辦法》,現予以發布。

    同時,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力量,在上市公司披露獨立董事候選人資料后五個交易日內,本所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zse.cn)上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相關情況予以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電子郵件、傳真、信函、電話等多種渠道就可能影響獨立董事候選人任職資格和獨立性兩個方面的情況(如獨立性、專業能力、以往任職期間誠信勤勉情況、是否受過各類處分等)向本所反饋意見。本所將結合所反饋的意見,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

    在上市公司披露獨立董事候選人資料五個交易日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仍可通過以上方式反饋意見,本所將在持續監管中予以關注。

    意見反饋者應該留下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本所對其反映的問題作進一步核實和溝通,本所將對意見反饋者身份嚴格保密。

    反饋意見電子郵箱:info@szse.cn

    傳 真:(0755) 82084014

    電 話:(0755) 25918114

    通訊地址:深圳市深南東路5045號深圳證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郵編:518010)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意見反饋至:

    電子郵箱:smepublic@szse.cn

    傳 真: (0755) 82083194

    電 話: (0755) 25918268

    通訊地址:深圳市深南東路5045號深圳證券交易所

    發審監管部(郵編:518010)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獨立董事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備案工作,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根據《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

    第三條 除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外,本所還重點關注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以下情形:

    (一)過往任職獨立董事期間,經常缺席或經常不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

    (二)過往任職獨立董事期間,未按規定發表獨立董事意見或發表的獨立意見經證實明顯與事實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的;

    (五)同時在超過五家以上的公司擔任重要職務的;

    (六)年齡超過70歲,并同時在多家公司、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任職的;

    (七)影響獨立董事誠信勤勉和獨立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應當就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進行核實,并做出說明。

    第四條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于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獨立董事履歷表》和《獨立董事候選人關于獨立性的補充聲明》) ,以傳真的形式報送本所,同時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將上述材料原件報送本所。

    在向本所報送上述材料前,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對照前款的要求,檢查報送材料內容的完備性。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向本所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

    第五條 獨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選人應當保證向本所報送的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六條 為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在上市公司披露獨立董事候選人資料后五個交易日內,本所將在網站上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相關情況予以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有異議的,均可向本所反映。

    第七條 本所在收到本辦法第四條所列的材料后十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

    在本所備案期內,相關材料原件未報送本所的,本所將根據材料傳真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如出現材料傳真件與原件不一致性的,由上市公司董事會負責。

    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獨立董事提名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如實回答本所的問詢,并按要求及時向本所補充有關材料。

    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獨立董事提名人未在本所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補充有關材料,本所將根據現有材料出具審核意見。

    第八條 本所未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出異議的,公司可按計劃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

    本所認為獨立董事候選人存在違反《指導意見》或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發出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關注函,上市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五個交易日前披露本所關注意見。

    上市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所提請關注的情況進行說明。

    第九條 獨立董事候選人存在違反《指導意見》或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情形,且情節嚴重的,本所可以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提出異議。對于本所提出異議的人員,董事會不得將其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第十條 上市公司或者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本所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其采取懲戒措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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