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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未及時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新規定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9日 11:11 商務部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就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退(免)稅的有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新規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

  通知指出,外貿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未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進行納
稅申報并計提銷項稅額。上述貨物屬于應稅消費品的,還須按消費稅有關規定進行申報。

  對出口企業提出延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除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外,對于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的,可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通知還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加強征稅與退稅環節的銜接,建立和完善征稅與退稅部門溝通協調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

  信息來源:新華網 (信息來源:機械電子頻道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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