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志達
近年來日本銀行業重組活動非常活躍。日本在1996年金融改革剛開始時共有11家大型商業銀行。2004年通過三菱東京金融集團與UFJ金融集團的合并,日本銀行業最終形成瑞穗金融集團、三菱UFJ金融集團和三井住友大和金融集團這三大綜合金融機構。
除上述三大綜合金融機構之外,日本還有擁有100多家中小銀行的地方銀行系統。日本的外資銀行主要有3家,即新生銀行、花旗NA銀行和JP摩根·大通銀行。不過日本的地方和外資銀行無論在資產規模上,還是在日本經濟中的作用上都無法與三大綜合金融機構相比。三大綜合金融機構可以稱得上是日本“金融三巨頭”,代表了日本金融業的主流。
瑞穗金融集團:
暫居日本綜合金融機構之首
瑞穗金融集團于2003年1月成立,資本金1兆5409億日元。至今年10月三菱東京金融集團和UFJ金融集團合并前,瑞穗金融集團還暫居日本綜合金融機構之首。
瑞穗金融集團是戰略與資本控制型的純粹控股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聯系緊密。母公司股票在東京和大阪證券交易所上市時,已上市的子公司全部停止上市,子公司股東自動轉為母公司的股東。這樣就保證了母公司在資本和經營戰略上對子公司的控制。集團公司擁有1187名職員,在人員規模上是日本金融控股公司中最大的。
該集團下轄4大金融機構,其中有瑞穗銀行、瑞穗法人銀行和瑞穗信托銀行等三家銀行,還有瑞穗證券公司。
瑞穗銀行主要是個人銀行業務,但由于日本已經可以混業經營,所以也經營個人投資信托、金融債和個人保險業務。瑞穗法人銀行則經營企業年金、法人業務和銀團貸款業務。瑞穗信托銀行過去只可以經營長期金融業務,現在也可以經營個人銀行業務和房地產服務業務,如土地信托、不動產買賣中介、不動產評估、住宅分期貸款服務等。
瑞穗證券公司除傳統證券業務外,還開拓新型業務,如下屬還有日本投資環境研究所、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理公司、能源服務公司等。
三菱UFJ金融集團:
將成為日本第一大綜合金融機構
2004年8月12日,三菱東京金融集團和UFJ金融集團正式宣布:雙方將在2005年10月1日前全面進行經營整合。整合后的新控股公司定名為“三菱UFJ金融集團”,由三菱東京金融集團的畔柳信雄(東京三菱銀行行長)出任總經理,UFJ集團總經理玉越良介出任會長。由于合并的主導方是三菱東京金融集團,所以今后的集團內整合是在現有三菱東京金融集團的基礎上進行的。3月雙方公布了合并比例為1:0.64,兩金融集團合并后資產規模將達到190兆日元,將成為日本第一大的綜合金融機構。
三菱東京金融集團是在2001年4月設立的,資本金為1兆2580億日元。該集團在東京、大阪、紐約和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
三菱東京金融集團下轄4大金融機構,其中有東京三菱銀行、三菱信托銀行和UNBC銀行等3家銀行和三菱證券公司。今年10月集團合并后UFJ銀行將并入東京三菱銀行;UFJ信托將并入三菱信托銀行;UFJ證券將并入三菱證券。
三菱東京金融集團是經營協調型純粹控股公司,它不像瑞穗金融集團對子公司控制的那么緊密,所以母公司的人數較少。目前它通過在集團內建立業種統合經營委員會,協調集團內同業種的業務整合。
三井住友大和金融集團:
改寫日本金融業格局
三井住友金融集團的主力是三井住友銀行,該行是2001年4月由櫻花銀行和住友銀行合并而成。2002年12月三井住友銀行通過股份轉移方式設立三井住友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公司的資本金1兆2477日元,在東京、大阪和名古屋證券交易所上市。
三井住友金融集團下轄三井住友銀行、三井住友租賃、三井住友信用卡公司和日本綜合研究所等4家子公司。三井住友金融集團的特點是只有個人銀行業務,缺少法人業務。所以當初在對UFJ集團的并購案中不惜提出1:1的對等合并的條件,其目的就是要通過與UFJ集團的合并,擴充法人業務、信托和證券業務。在日本的混業經營的環境下,只有多種經營才是出路。由于三井住友金融集團與UFJ集團的合并已成廢案,所以近期三井住友銀行又宣布與日本第二大證券公司——大和證券實行業務整合。
三井住友銀行集團的核心是三井住友銀行。三井住友銀行歷來是日本大型商業銀行中收益性比較好的,2003年3月的營業純利潤達3304億日元,但是2004年度卻轉為2400億日元的營業赤字。出現巨額營業赤字的主要原因是要在2005年3月前完成不良債權減半的限定目標,不得不把大量的營業收益用來沖抵壞賬。
三井住友銀行的核心業務主要是面向中小企業和個人的業務,證券和投資銀行業務是一個薄弱環節。而大和證券集團被稱做日本證券業的“萬年第二”,即在企業規模方面永遠屈居野村證券之下。大和證券要擺脫“萬年第二”的陰影也只有尋求合并之路。因此三井住友銀行與大和證券的業務整合可以說是一個各取所需,取長補短的結合。大和證券集團的總資產將近40兆日元,加上三井住友總資產100兆日元,二者整合后的總資產將達到140兆日元,超過了目前瑞穗金融集團的總資產規模。
三井住友銀行與大和證券的結合可以說改寫了日本金融業的格局。在這一銀證合并案的推動下,日本大型商業銀行將加速與大型證券公司和信托銀行的合并。目前日本前10位的金融機構中有6家大型商業銀行、3家大型證券公司和1家信托銀行,按目前日本金融業重組的勢頭來看,不出兩年將會只剩下三大綜合金融機構和野村證券集團了。
日本現在已經初步建立了金融混業經營的體制,三大金融集團已經實現了混業經營。盡管日本金融混業經營的步伐邁的很快,但是關于金融混業經營的主體——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還不是很完善的。可以說日本現在的金融混業經營雖然有了相應的法律依據,但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相當完善的關于金融混業經營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日本關于金融混業經營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有一個將近10年的漫長的立法過程,這個過程至今仍在進行之中。
日本最早的關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是1997年12月通過的關于對金融控股公司解禁的兩部法律。一部稱做“金融控股公司解禁整備法”(以下簡稱“整備法”);一部稱做“銀行控股公司創設特例法”(以下簡稱“特例法”)。這兩部法在嚴格意義上講還不能說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專門立法。例如“整備法”是為了應付金融控股公司解禁的現狀而對相關法律(主要是銀行法)的修改部分的匯總。“特例法”是在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還不十分完善的情況下,準許以特例的形式成立銀行控股公司的法律。以上兩部法律可以說只是為了應付世界性的金融控股公司解禁的潮流,而由日本金融當局制定的一種急就章式的立法。
到目前為止,日本金融當局關于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通過行政管理條例來實施管理。例如金融廳在2003年7月發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手冊”。而制定這些行政條例的法律依據并非是“整備法”和“特例法”,而是基于“銀行法”、“保險業法”和“證券交易法”這三部重要的金融業法。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子公司的監管主要是依據以上三部法律進行監管,同時也依據“整備法”和“特例法”等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進行監管。對于上市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非上市的子公司,或者非上市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上市的子公司則進行并表監管。
鑒于日本今后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將會是以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和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為藍本而制定,所以可以推測該法的立法宗旨和框架應該與英美兩法相近。
日本真正的關于金融混業經營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應當期待金融廳在2004年12月發表的“金融改革計劃”。金融廳在該計劃中做出了在今后1-2年內制定“投資服務法”的決定。在該法中將提出“復合型金融機構”的概念,屆時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混業經營都會有了真正的法律依據。
2004年12月,日本金融廳公布了“金融改革計劃——面對金融服務立國的挑戰”。現在日本金融改革又出現了一個新動向:在基本完成了銀行業的重組之后,銀行業又在向與證券業合并的方向發展。日本金融機構也由分業體制下分別獨立的金融機構正在向混業經營的“復合型金融機構”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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