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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486號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7日 17:16 商務部網站

  【發布單位】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文號】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486號【發布日期】2005-03-31【生效日期】2005-03-31【失效日期】--

  最近,朝鮮國家獸醫緊急防疫委員會對外公布,朝鮮下塘養雞場等幾個養雞場發生禽流感并造成數十萬只雞死亡。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朝鮮輸入禽類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朝鮮進口禽類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消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已運抵口岸尚未報檢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已經接受報檢的,增加禽流感檢測項目,檢驗結果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朝鮮的禽類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朝鮮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類,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朝鮮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稿件來源:農業部公報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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