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修改起草組工作小組組長、人大財經委調研室副主任許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證券法》修改雖然無法直接拉高股票指數,但將恢復股民因股市制度的種種不完善而喪失的信心,給股市帶來長期利好
【記者梁忻北京報道】現行《證券法》是1998年末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9年7月1日起實施的。在此之前,中國沒有一個證券法規或證券法律體系,只有靠國
務院出臺的“暫行規定”調整資本市場的行為。該《證券法》的實施對于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許健指出了現行《證券法》存在的一些不適應性。首先,證券法對上市公司一些規定條款不完善,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不健全,質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缺乏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的規定,《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要求還不能滿足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要求,資本市場無法可持續發展。為此,在《證券法》修訂中,我們修改了大量的條文,使上市公司質量得到保證,在法律上得到確認。如果上市公司在上市過程中違法,將受到行政處罰,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其次,一些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機制不嚴、經營活動不規范、外部監管手段不足,主要表現在挪用客戶結算金比較嚴重。證券公司是資本市場的主體,也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所有進入資本市場的投資者都要在證券公司開戶,證券公司作為中介都出現問題,市場如何能保證穩定?在這方面,《證券法》修訂也增加了一系列的條款,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保證證券公司的穩定。三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框架不完善,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極大地挫傷了投資者的積極性。這個問題有幾個不同的層次,在下面專門講。四是證券發行、交易、登記結算制度等方面還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過去在發行過程中出的問題很多都不了了之,沒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發行以后出了問題怎么辦,發行后沒上市的怎么辦,上市以后出了事的怎么辦,在這次修訂中都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在我國資本市場的結構單調,只有主板市場,沒有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所以,市場就沒有退出機制,就不可能滿足多層次融資者的需求。這樣就根本制約了資本市場的發展。最后,在資本市場的運行過程中,我國的監管方面制度不夠完善。歷史證明,一些大案要案因為監管手段不足,不能夠及時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缺乏有效應對的手段和相應法律責任的認定處置。這五個方面涉及到我國資本市場基本建設,我國資本市場還很年輕,資本市場基本建設不能滿足經濟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不能滿足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所以這次通過修訂《證券法》把需要補充和完善的方面基本都解決了,從這個意義上講,這次《證券法》的修訂具有歷史性意義。
許健指出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特別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法》修訂的最為基本的出發點,他表示,這點在證券發行、交易和證券監管各個方面都有體現。這里分幾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在證券發行過程中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來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第二個層次是在證券交易過程中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主要在市場交易中規定了三大類禁止行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欺詐客戶,如果這些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個層次是完善資本市場的基本建設。第四個層次是解決證券市場結構的問題。第五個層次是誠信建設。必須建立起證券市場的誠信,沒有誠信就沒有證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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