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和吸收國內外客商來我縣投資興辦各類經濟實體,推動嫩江經濟快速發展,借鑒外地經驗,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政策。一、土地政策1、投資興辦商服、旅游等項目的土地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60%收取;興辦工業加工項目按50%收取;興辦能源、交通項目的土地出讓金按30%收取。2、舊城區改造、房地產開發,按出讓方式供應土地,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3、國內外客商投資企業用地免征土地出讓金5年,6—10年減半征收。4、國內外客商投資于文教、衛生、科學技術等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事業,免征土地出讓金。5、收購
嫩江縣虧損、關停、倒閉現有國有企業全部產權的,土地出讓金按規定標準的40%收取,租賃本款規定企業的,土地租金按規定標準的40%征收。6、對投資興建市場的私營企業可試營業一年,國有存量土地按30%、新征建設用地按50%收取土地出讓金。7、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按基準地價逐年繳納租金,繳納租金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縣政府批準,可暫緩征收當年租金。8、投資農、林、牧、漁業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按標定地價優惠30—70%征收。9、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交換、繼承和贈與,并可將其使用權作價入股與其他投資者合資辦企業。10、利用荒山、荒地植樹造林的,土地無償使用,林木所有權歸己,可以繼承、轉讓、出售。二、稅費政策11、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由財政部門全額獎勵給企業,3—5年企業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按50%獎勵給企業。交通、電力、通訊、能源、供水等基礎設施型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6年內由財政部門全額獎勵給企業。12、凡外商來我縣開發旅游項目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各項基礎建設收費均按最低標準執行。對投資旅游景區景點開發項目的企業(含旅游紀念品生產企業)可試營業一年,享受鄉鎮企業一切待遇。13、投資購買我縣國有企業,一次性付款的,在資產評估基礎上優惠40%;分期付款的,在提供相應財產擔保或資產抵押前提下,付款期限可延長到3年。14、投資購買、兼并或以其它方式啟動本縣關停、破產企業,并且安置原企業職工80%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內全額獎勵給企業,安置原企業職工60%以上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內50%獎勵給企業。15、興辦工業生產加工型、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固定資產(房屋建筑除外)可實行快速折舊,折舊的期限最短為10年。16、企業改制過程中,免收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17、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客商投資企業,免收下列費用:辦理建設項目審批,同級免收服務費;辦理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同級免收手續費;要求環境評價,減收環境評價費;辦理營業執照、納稅登記,免收工本費;到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免收有關費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免收產權登記費;辦理衛生許可證,免收登記費、審查費、辦證費、工本費、監測費;要求衛生防疫檢疫,免收防疫檢疫費、監測費;要求動植物檢疫,免收檢疫費;辦理暫住證,免收暫住費;免費辦理準產證。18、客商投資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從獲利年度起,由財政部門5年內將已繳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19、投資進行房屋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40%征收。20、對在嫩江縣山區鄉鎮發展畜牧業規模養殖的(黃牛20頭以上、山綿羊100只以上、生豬50頭以上),草原免收草原管理費。21、投資興辦私立學校等以科技教育為重點的知識經濟產業免收各種稅費。22、為挖掘當地內資潛力,鼓勵家鄉人投資,凡聚內資25萬元以上,新上生產加工型項目,可享受上述條款中對外資企業規定的優惠政策待遇。三、引進人才優惠政策23、嫩江縣急需的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來嫩江工作的,取消一年見習期,直接執行定級工資標準;碩士生來嫩江工作的,其級別工資可以向上浮動2級;博士生、博士后來嫩江工作的,其級別工資可以向上浮動3級。工作滿5年后浮動工資轉為固定工資。24、引進的人才到嫩江縣企業工作,其工資福利由雙方商定。25、對嫩江縣企業急需的高級工程技術人員或攜帶高新科技成果的專業人才,調入后,由用人單位優先提供住房,并給予2萬元以上的安家費。26、凡來嫩江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其原身份不變、工齡連續計算,正常辦理工資晉升、職稱評定手續,經批準還可以流動,可以在嫩江辦理雙重人事關系。四、其它政策27、“嫩江縣外來投資者服務中心”實行外商投資項目聯合審批辦公制度。由主管縣長牽頭,招商旅游局、經濟計劃局、工商局、地稅局等成立聯合辦公室,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全程“一站式”服務。凡外商在嫩江縣申報的新上項目,從收到申辦企業所需要的全部資料后,五個工作日內辦完審批手續。28、凡注冊資金在150萬元以上或年創利稅20萬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未經主管縣長批準,任何部門不準隨意到企業進行檢查、評比、集資、罰款、拉贊助等活動,對上述行為,企業有權拒絕并可以向“外來投資者投訴中心”進行投訴,投訴中心進行快審快結,并及時將查處結果通報投訴者。29、外來投資者在嫩江縣興辦生產加工型項目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非生產加工型項目投資額在100萬元或年納稅額20萬元以上及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之一者,未經政府主管領導批準,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干擾外商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隨意對外商企業停水停電,不得隨意查封帳戶和財產,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報請縣政府批準方可執行。30、外商在嫩江縣申辦企業,其住房、子女入學、就業及落戶等與生活相關事宜,享受市民待遇,予以特事特辦。31、凡在嫩江縣注冊登記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商和企業均視為保護對象,嚴禁任何部門干預企業內部和企業間往來所開展的聯誼活動,尊重客商的信仰和風俗習慣。32、對于損害投資者及其企業利益的案件,監察及有關部門要從嚴查處,對于弄權勒卡、梗阻、刁難,給企業造成損失或使投資者撤資的,要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33、國內外客商來我縣投資興辦企業,凡與鄉鎮聯營,均可享受鄉鎮企業的一切優惠政策。五、獎勵政策34、按照“誰受益,誰獎勵”的原則,凡為嫩江縣引進資金的縣內外單位或個人均按本辦法給予獎勵。興辦獨資企業由同級財政部門獎勵,從該企業當年繳納稅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支付;興辦合資、合作企業由嫩江縣合作方獎勵,從合作方所分得的稅后利潤中支付;引進其它資金由資金使用單位獎勵,從資金投入見效后獲得的收益中支付。35、引進國內外無償捐贈、贊助的資金和物質用于公共事業的,投資金額或實物價值由受益單位給予中介人20%的獎勵。36、引進國內外無償投資的,由用款方一次性給予中介人20%的獎勵;引進無息資金,使用期分別在1、2、3年以上,由用款方分別按到位資金的2%、3%、4%給予中介人獎勵。引進資金的利率低于銀行基準利率的,由受益單位按低于銀行基準利率部分的50%按到位金額的使用年限累計計算,一次性獎勵給中介人;引進資金的利率與銀行基準利率相同或高于銀行基準利率的,由受益單位與中介人協商獎勵金額;引進有償資金供我縣使用,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由受益單位按實際到位金額的2%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37、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向國家或省爭取計劃外資金的,給予工作人員所在部門一次性適當獎勵,其中50%直接獎勵給有直接貢獻的人員。38、引進獨資企業、投資規模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投產納稅后,財政按照企業年納稅額地方留成部分的20%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投資規模在50萬元以上的,按照年納稅額地方留成部分的25%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39、引薦高科技、高附加值項目,企業投產納稅后,財政按照企業年納稅額地方留成部分的30%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引薦專利技術或科技成果入股,按該項技術或者成果當年所創稅后利潤的5%由使用企業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使企業減虧的,按該企業當年減虧額的10%由使用企業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40、引薦房建,由受益單位按總造價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引薦路橋工程的按總造價的1%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引薦縣外勞務合作,由受益單位按勞務合同總額的1%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41、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或科技人員,為企業解決技術難題或開展技術攻關取得明顯效果的可按當年(或生產周期)所創利潤情況由受益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42、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招商引資中表現突出的,除按本辦法規定給予獎勵外,視貢獻大小給予不同檔次的表彰,并晉升一至三級工資,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優先提拔。43、各類人才來嫩江縣創辦、領辦非獨資企業,使企業連續3年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由受益企業按當年新增稅后利潤的10%至30%給予獎勵,貢獻特別突出的,由受益企業給予重獎。44、各類人才來嫩江縣創辦企業、建立生產基地、設立經營機構、創辦第三產業,經濟效益突出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一定的獎勵。附則45、在資源開發、啟動和改造原關停破產企業及國家政策鼓勵的項目、高科技項目中,對投資額大、安排就業人員多、社會效益好、附加值高的投資企業,由縣主要領導直接接待,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議的辦法,給予更大的優惠。46、過去嫩江縣發布的有關政策與本政策相抵觸的以本政策為準。47、本政策由嫩江縣人民政府招商旅游局負責解釋,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嫩江縣人民政府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信息來源:嫩江縣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黑龍江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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