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昌市一家名為“新一代永和豆漿”的店鋪被當地工商部門認定為對“永和豆漿”侵權,被處以3萬元罰款,并被責令改名。
目前在我國,類似的商鋪名“克隆”現象在各地街頭巷尾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南昌,就有“老字號金冠”蛋糕店、“新金冠”蛋糕店、“馬得利金冠”蛋糕店、“金冠馬得利”蛋糕店、“馬得利”蛋糕店、“瑪得利”蛋糕店、“新金冠藝術”蛋糕店。而“克隆”“永
和豆漿”的更多:江、浙、滬一帶有大永和、新永和、喜年來永和新一代、杭州永和豆漿;北京、天津有大成永和、永成永和、永和世界、永和天下、永和傳奇、四海永和等眾多冠以“永和”字樣的豆漿店。這些店多數冠以“永和豆漿”的招牌,各店的裝潢近似,經營模式、產品種類、服務方式與正牌的“永和豆漿”店大同小異,都為顧客提供豆漿、油條、大餅等中式餐點。
“克隆”商鋪名用意何在?據“新一代永和豆漿”有關負責人介紹,自己的豆漿快餐店在開業時想借“永和”的名氣,但又擔心侵權,于是在“永和豆漿”前面加了“新一代”。
南昌市工商局商標廣告處處長周國群認為,“克隆”店鋪名現象是企業商標注冊意識不強造成的,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按照國際分類標準,一個商標(馳名商標除外)必須在45個類別全部注冊才能享受“全類保護”,否則,兩家不同的企業可以分別在不同的類別注冊同一個名稱的商標,同時享受商標專用權。只有當一個商標成為知名商標并在實踐過程中因別家企業使用與其相似商標、字號并易引起混淆時,有關注冊部門才會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監管。很多時候,店鋪名相似甚至相同都很難確認是否侵權。
江西省工商局企業注冊局有關人士介紹,確定一個企業市場準入的是營業執照,企業進行名稱登記時,有關注冊部門只會將其放在同一個行政區劃中核準是否有相同相近或相似的名稱,如果不在同一區劃內,只要字號不與中國馳名商標相同,也會被予以登記。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新《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在核準企業名稱時,只要求排除同行業中字號相同的情況。
南昌市東湖區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長王飛認為,造成這種現象也有有關職能部門的原因。由于我國并不是所有的商標都進入了電子庫,工商部門在為企業進行企業名稱登記時,雖然會盡量避免字號與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情況,然而由于電子庫沒有建立,程序上通常會有一個公示期。但很多情況下,商標注冊企業并沒有注意到公示內容,從而造成字號與商標相同相似的情況。所以,我國的企業名稱和商標的注冊程序應進一步完善。
專家們還認為,每年全國商標注冊40多萬件,登記注冊的企業更是無數,商標、字號本身只有兩三個字,而可用的中國漢字只有那么多,要避免偕音或形同等情況是很難的。況且,一些企業確實存有自創品牌意識不強、打擦邊球、沾名牌效益的心理。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目前在南昌市區,利用字號、簡稱仿冒商標侵權的現象十分嚴重,一些個體經營者僅需通過一定的渠道,便可輕易獲得“金冠”、“馬得利”或近似字號的營業執照。這些由工商部門核準的“招牌”,成了假冒者任意銷售“金冠”、“馬得利”產品的護身符。除了一些經營者為個人利益大打“擦邊球”侵權牟利外,有關部門在核準與辦理企業證照時把關不嚴,也是造成如今這種混亂局面的原因。
在對身邊“克隆”商鋪名的采訪中,針對市場上商標侵權的種種現象,不少專家向記者歸納了五種構成侵權的現象或原因,希望消費者在生活中有所辨別。
一、在別家企業的商標上加前綴或后綴,同時在使用時突出共性商標從而構成侵權。以意大利華倫天奴的商標為例,其就被許多廠家在使用時加前綴或后綴,如“華倫天奴·帕爾蒂”。按有關規定,如果衣服上以同一字體打上“華倫天奴·帕爾蒂”全稱并不構成侵權,但工商部門在查處過程中經常發現,“華倫天奴·帕爾蒂”在使用時,把“華倫天奴”以一種大字體突出使用,而其后綴“帕爾蒂”則以小字體弱化使用,所以,冠以“華倫天奴·帕爾蒂”為名的服裝在銷售過程中,常令消費者誤以為“華倫天奴·帕爾蒂”就是“華倫天奴”。這實際上是一種侵權行為。
二、用企業字號、名稱實施侵權。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和《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在進行名稱登記時,可以使用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比如,“金冠”商標,在南昌有多家企業的企業名稱以金冠為字號,從法律來講,南昌市東湖金冠有限公司和南昌市青云譜金冠有限公司是可以同時存在的,但如果這兩家企業在商品或店鋪名上打標識時,卻突出其共性——只命名為“金冠”,突出使用與別人商標相同的企業字號,這就構成侵權了。專家認為,法律意義上的企業名稱是指完整的企業名稱,而企業名稱的取得,并不意味著對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享有專用權。
三、利用商標中的圖形做文章,做一些類似的圖形使消費者誤認,從而達到傍名牌效益的目的,這也構成侵權。如現在市面上出現的“康師傅”的仿制圖標,并冠以“康師付”的名字,一字之差卻天壤之別,不少消費者還以為是一家。
四、商標注冊人引起的商標侵權。比如,目前不同商標的“金盾”服裝有很多,但他們其實都是“金盾”某一方面的商標合法使用人。商標持有人將多個商標轉讓給多個廠商使用,而廠商之間經常誤以為另一個“金盾”在侵權,所以經常出現打來打去最后卻發現對方是合法使用者的情況。(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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