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靜
與美國迪士尼公司無任何關系的北京迪尼樂園魔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宣稱自己是美國迪士尼公司在中國設立的產業基地,并授權佟某為“迪斯尼魔法地帶”產品的代理商,后被佟某發現真相并訴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被告之間的代理合同,被告退還代理費并賠償原告損失。
原告佟某訴稱,他在2004年10月份接到北京迪尼樂園魔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化公司)郵寄的企業宣傳資料,文化公司宣稱它為美國迪士尼公司在中國設立的產業基地,被授權在中國范圍內發展加盟商,故佟某與文化公司簽訂了《魔術主題連鎖專賣機構代理合同》,成為文化公司在深圳地區的“迪斯尼魔法地帶”產品的代理商。
2004年11月,佟某得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認定了文化公司銷售的魔術玩具使用“DIS-NEY”商標,侵犯了迪士尼企業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作出了處罰。佟某方才知道文化公司同美國的迪士尼公司無任何關系,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代理合同、退還代理費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文化公司在沒有得到美國迪士尼公司任何授權的情況下,向佟某郵寄的宣傳材料上使用“迪斯尼”、“DISNEY”注冊商標及“米老鼠”等著名的卡通人物形象,又介紹了WALTDISNEY(沃爾特-迪斯尼)的生平,足以誘使佟某誤認為文化公司獲得了迪士尼公司上述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或是文化公司已成為迪士尼公司在中國的銷售代理商,從而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文化公司簽訂《代理合同》,且文化公司在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其行為構成欺詐,因此,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屬于《合同法》中規定的可撤銷合同,佟某可依法行使撤銷權。文化公司基于合同取得的代理費應當向佟某返還,同時文化公司作為過錯方應當賠償佟某在此所受到的經濟損失。
《市場報》 (2005年05月13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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