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的責任與風度(平安百萬拒賠案連續(xù)報道)
朔民
現(xiàn)在的保險產品五花八門,讓人眼花繚亂,保險產品也從基本的保障功能延伸到諸如理財、投資之類的功能。因此我們有必要先探討一下保險的本質,回歸保險的原始意義,
這樣有助于我們更加清楚地看到“平安百萬拒賠案”背后的實質性問題。
保險,顧名思義就是保意外的風險,因此保險是一種特殊的產品,它的使用價值就在于對各種意外提供事后的保障,一種保險產品提供的事后保障越多越全面,它的使用價值就越大,這種產品對普通消費者來說就應該是越好的。
當然,保險公司不是福利院,而是一個盈利機構,既然是盈利機構,他的本能就是最大限度地盈利,而把經營風險降到最低。
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他的經營風險就是他所保的意外風險的概率,某種意外風險的概率越大,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也就越大。因此,保險公司在設計一種保險產品的時候,先要確定某種意外風險的概率,但由于造成某種意外結果的因素有很多,如果不計條件都給予保障,保險公司就會有非常大的經營風險,因此每種保險都有“責任免除”,就是說由某些因素造成的意外風險,保險公司是不給予保障的。
因此,“責任免除”條款是每個消費者購買保險時都必須重點查看的環(huán)節(jié),因為有很多保險產品在有關保障的方面說得非常好,而在“責任免除”條款里卻對提供這種保障的條件做了嚴格的限制,以把某種意外風險的概率控制在保險公司想要的范圍之內。而對保險公司來說,對某種意外風險的概率控制得越牢,他們的經營風險就越小,反之他們的經營風險就越大。
鑒于保險產品的這種性質,我們認為如果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就某種保險產品簽訂了投保協(xié)議,就應該嚴格按照保障條款和“責任免除”等相關條款操作。
而當“責任免除”發(fā)生爭議時,如果保險公司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致使投保人發(fā)生某種意外的因素屬于“責任免除”的范圍之內,從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出發(fā),保險公司就應該給予理賠。
因為“責任免除”發(fā)生爭議說明保險公司在制定這個條款時沒有全面考慮到各種因素,而產生這種漏洞的原因屬于保險公司自身業(yè)務水平問題,這個責任應該由保險公司自身來承擔,這是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要承擔的風險。
我們認為,當“責任免除”產生爭議而無法判斷時,一個優(yōu)秀的保險公司要勇于承擔責任,敢于接受來自業(yè)務經營上的風險,保障投保人相應的利益,而不是粗暴地單方面拒賠。保險公司也可借此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自己的保險產品,降低自己的經營風險。
這種精神和司法程序中“疑罪從無”的原則是相通的。
這是一個優(yōu)秀的保險公司應有的責任和風度。
網友觀點
本案近因是手槍走火,屬于意外事件,平安應該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
新浪網網友:保險公司憑什么說那把槍是當事人的,也許是剛剛有人放在他口袋里也說不定啊!當事人已死亡,無法說明槍支來源,于是也就可以認為此槍為來歷不明的槍支。而被來歷不明的槍支射殺,保險公司理應賠付。
大連劫機犯家屬就因為這個問題和保險公司打過官司,結論是保險公司贏了,理由是雖然法院沒有也不能判決劫機犯刑事犯罪,但是已有國務院調查組證明其已經刑事犯罪,所以免責。
和訊保險網網友:故意犯罪導致自傷或死亡,才能拒賠。問題是被保險人雖然非法持有了槍支,但是無法證明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憑什么拒賠?
中國民商法律網網友:被保險人死后,就其生前行為不再定罪。保險理賠關鍵在于確定近因,本案的近因就是手槍走火,因為非法持槍不可能必然導致走火,而手槍走火顯然屬于意外事件,憑什么拒賠?
中國財經網網友:平安百萬拒賠案報道的死亡原因,讓人摸不著頭腦?褲兜揣槍,下蹲走火,為什么會擊中頭部?頭部的哪個位置?刑偵為什么不驗槍上的指紋及彈道方面?現(xiàn)場目擊人的證詞可信嗎?
(本報實習生張容整理)
保戶談拒賠眾說紛紜
本報實習生馬琳
為了更全面地反映社會各界對“平安百萬拒賠案”的看法,進一步了解此案在廣大保戶中產生的影響,5月10日,記者來到上海市靜安區(qū)巨鹿路417號中國平安人壽保險營業(yè)廳門前,采訪了平安人壽保險的眾多保戶。保戶們普遍對此事表現(xiàn)出較大的興趣,關于賠還是不賠的問題,保戶們眾說紛紜。這里節(jié)選有代表性的觀點呈現(xiàn)給讀者。
觀點一:先要明確事實再作定論發(fā)言人:謝先生,平安保戶“對于這件事,我想有幾個疑點要搞清楚,是否非法持槍需要法定判斷,是走火還是他殺以及是否有騙保的嫌疑等都需要確定。如果真的是走火,那就要看當初簽訂保險條款的相關規(guī)定及附帶條款。”
觀點二:王國廷負主要責任,保險公司承擔次要責任
發(fā)言人:張女士,平安保戶“他拿槍首先是不對的,應付主要責任,但保險公司也應該賠償一些。”
觀點三:應該按合同得到賠償發(fā)言人:呂先生,平安保戶;陳女士,平安保戶“應該賠,拿不拿槍,犯不犯罪另外再說,他首先是該公司的保戶,他的利益應該按照合同得到保障。”
“保險條款中規(guī)定,自殺兩年后是賠償的,我認為這和自殺是一樣的,應該賠。”
觀點四:不應該賠償發(fā)言人:劉女士,平安保戶“不該賠,他不該拿槍。我們都應該做文明公民,這也可以說他是咎由自取。如果是正常發(fā)生意外死了,那么是應該賠的,而且不知道此人是否有詐保的嫌疑。”
《國際金融報》 (2005年05月13日 第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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