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失業保險金本月起上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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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2日 10:04 深圳特區報 | ||||||||
本報訊 (記者 楊麗萍) 從本月起,我市失業員工每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將由原來的480元上調為488元,困難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生活困難補助金也相應提高,由原來的192元提高到195.2元,調整后,困難失業員工每月的失業救濟金達到了683.2元。 截止到上個月,我市共有11000余人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是根據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的,《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月發放標準為
雖然調整后失業保險的待遇提高,但失業人員享受待遇的條件并沒有因此而改變。員工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或者撤銷;或用人單位被依法整頓;或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員;或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失去工作后一個月內,應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失業員工必須是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在特區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同時失業后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并有求職意向,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計算標準,按其連續工作年限每滿6個月計發1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但最高不超過24個月。失業員工重新就業滿一年后再次失業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間按照其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計算。 目前失業員工只能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失業保險處、各區社保管理處的失業保險科領取失業保險金。 截至2004年年底,我市在冊失業人員2.61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2.49%,比上年2.61%減少了0.12個百分點。全市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28萬人,比上年增長近13%;征收失業保險金1.47億元,比上年增長29%;失業保險支付超過14萬人次,比上年增長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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