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5月11日消息:本想開開心心去廣州旅游,但委托訂購火車票的旅游公司卻自說自話將送票費與火車票的實際票價“捆綁”在一起。張小姐直到付費后才發現吃了大虧:車票不過372元,送票費卻要108元。對此,閔行區消保委認為,旅游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理應退還消費者不合理的費用。
今年4月,張小姐委托一家旅游公司訂購一張上海到廣州的火車票,在電話預定時對
方給予的報價為480元。由于是第一次接受旅游公司的訂票服務,對于上海到廣州的車票價格也不很清楚,張小姐便表示認可。但在實際送票后,張小姐發現火車票的實際票價僅為372元,額外的108元竟是送票費。
旅游公司報價480元時為何不告知消費者內含108元送票費?公司的一名負責人認為,既然張小姐同意報價,也就同意支付送票費。至于送票費收取多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對方當時沒有提出異議,交易行為是有效的。
對此,閔行區消保委表示,《消法》明文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上海市旅游條例》也明文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準,明碼標價。“誠如經營者所稱,法律沒有對經營者的送票費予以具體規定,但是該公司的行為顯然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經調解,旅游公司同意退還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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