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如果因上市公司不按規定時間披露2004年預虧公告,從而導致股東損失的,股東能否索賠?
志愿團專家:首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則進行業績預告是上市公司應盡義務。
其次,信息披露應當完整、準確、及時。根據深交所《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2004年度業績預告披露時間最遲不得晚于2005年1月31日。
對照上述規定的要求,如果該公司未能在交易所規定的1月31日前進行預測并予以公告,則違反了交易所的上述規則,該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將有可能受到交易所處罰。
你在咨詢問題中提到,上市公司未能及時披露預虧公告導致的股東損失,我們認為,你的損失需要分情況進行界定。(1)如果你所稱損失是由于該公司經營不善造成股東權益的減少,該種權益減少作為股權投資的固有風險是需要由股東自行承擔的;(2)如果你所稱損失是指因為該公司不合規的信息披露造成流通股市價下跌導致的損失,則股東能否索賠,需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作進一步分析。
依據上述最高院的《若干規定》,投資者因為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購買公司股票并導致損失,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但這需要滿足若干條件:(1)信息披露義務人確實存在虛假陳述;(2)投資者存在損害結果;(3)上述二者間存在《若干規定》所界定的因果關系。而且,投資者要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前置條件是:信息披露人因虛假陳述受行政處罰或被法院宣判有罪,應該注意的是這里前置條件不包括受交易所的譴責或批評。
以該上市公司的情況看,若其在去年披露三季度季報時已經明確預知將出現大幅虧損而未及時披露,則其行為可能構成最高法院《若干規定》所定義的虛假陳述之重大遺漏。在此情況下,投資者依據虛假信息買入該公司股票,并在真實信息披露后因股價下跌遭受損失,且該公司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又受到相關處罰或承擔刑事責任的,則投資者是有可能提起索賠訴訟。
然而上述情況僅僅是假設,因為一方面對經營業績的預測存在一定的難度及主觀性,在法律上較難認定其中的過錯,是否構成虛假陳述尚待進一步認定;另一方面,即便其屬于虛假陳述,投資者的損失要獲得賠償還要滿足前述的一系列要件,這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且賠償條件的認定存在不確定性。目前投資者最需關注的就是這家公司是否會因信息披露事項受到相關處罰,因為該處罰既是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前置條件,也是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進行一系列事實認定的基礎。
上周值班嘉賓簡介:
宣偉華,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日本國立神戶大學法學修士,上海國際商務法律研究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會長,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擅長于公司、證券、知識產權、外商投資等相關業務,是中國證券民事賠償第一例共同訴訟案的代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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